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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城市拆迁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1日 01:30 金融时报

  记者 王晓欣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确保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有法可依。

  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为此,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议案。

  郑功成委员说,在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难免会有冲突,以往出现过很多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现象,所以,城市拆迁中要切实维护物权所有者的权益,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发展需要,拆迁又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现在是工业化发展时期,需要大规模的建设,所以通过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私人利益的结合点与平衡点,是非常重要的。

  李树文委员认为,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此,郭凤莲委员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的这一条,我感到非常好。增加这一条,不论是房地产开发也好,还是乡村城镇规划建设也好,都明确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法征用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补偿,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也减轻了开发商的负担,还能引导老百姓顾全大局,减少老百姓的埋怨情绪。

  全国人大财经委表示,城市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解决

物权法施行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有关财产征收法律制定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必要的,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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