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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行为的性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 09:06 21世纪经济报道

   生育行为的性质

   权利经济学·秋风专栏·

   有两位英国人,对经济学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其英国式表述,却很容易把人搞糊涂。

   一位是大名鼎鼎的科斯。科斯生在英国,在英国读书,并一直在英国任教到40岁才迁居美国。他的贡献当然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有好几个版本,张五常教授评论说,《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的版本是正确的:市场交换的先决条件是界定明确的产权。《社会成本问题》一书所说却不正确,这个版本引入了交易成本:如果存在可操作的私有产权,且交易成本为零,则无论产权如何分配,最终的资源配置都是最优的。科斯定理是为了反驳福利经济学对政府管制的迷信,那个正确版本的科斯定理的政策结论非常清楚:只要政府界定清楚私人产权,并保障自由交换,则资源配置在每一时刻都处于最优状态。这是对斯密的“自然的自由”制度的一个有力论证。

   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具有同样的含义。人口若不受到抑制,便会以几何比率增加,而生活资料却仅仅以算术比率增加,从而导致人口过剩。但马尔萨斯接着又说,只要私人产权得到明确界定,则个体与社会层面的人口抑制机制就会自然地发挥作用,从而使人口增长与生活资料供应的增长完全适应。这一原理的政策结论是:如果损害私人产权,必然导致人口偏离其最优规模,或者过剩或者不足。

   我们可以模仿科斯定理说:只要私人产权得到明确界定与有效保障,则任一时间点上的实际人口规模都是最优的人口规模。所以,如果出现了人口过剩或者不足,就一定是产权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出现了问题,此时所需要的就是改进这些制度。

   对于这一点,长期以来在发展经济学领域中特立独行的皮特·鲍尔给予了精彩的论证。由政府控制人口的政策建议,通常出自发展经济学领域的学者。发展经济学自诞生起,就深受计划经济、政府控制等教条的影响,其理论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点:发展的动力唯有国家权力。

   但皮特·鲍尔却是发展经济学教条的反叛者。他的《平等、第三世界与经济学的谬见》一书收入了一篇文章《人口爆炸的迷思与现实》,这篇文章解释了,为什么父母自愿的生育决策,对于其本人来说,是最可取的决策。有些人之所以支持国家把某种生育模式强加于个人,乃是基于这样一个假定:父母、家庭未必能够作出理性的生育决策。鲍尔总结了这样的说法:“有人有时会提出,欠发达国家,尤其是最穷国家的高生育率,让生活如此悲惨,因而根本就不值一过:一个人的生活遭受的苦难或效用损失,要超出其效用。如果真是这样,那减少一些这类生命,自会增加今天人类的幸福总和。”

   对此,鲍尔反驳说:“这类推理隐含了这样的意思:外部的观察者是他人的精神与情感状态的合适判断者……这一看法既不合乎简单的观察结论,也不合乎人们广泛接受的伦理观念。即使当人们处于贫困中,他们也宁要活着而不是不活,这一点可由其努力维持自己的生存来证明。这并不是说,他们的生活不可能不幸福,而只是说,以为他们的生活不值得过是不正当的。”

   人人都有良知,这个世界有很多悲天悯人之士,但很多这类人士也有一个致命的弱点:自负,喜欢把自己的价值强加于他人。看到童工,他们本能地要求予以取缔,而不管这些童工失去工作后会死会活。同样,看到穷人生育孩子,他们本能认为,这些穷人的决策是不理性的,根本没有算计养育孩子的成本。他们根据自己对穷人的想象,形成了某种结论,并要求穷人必须按照他们的逻辑生存。

   鲍尔则提醒我们,一个人的价值是主观的,只能由他个人来确定。孩子究竟是家庭的福利还是负担,只能由该家庭来确定,外人根本无从进行计算。因为,收益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精神性收益,而这是局外人无从想象的。张五常在解释科斯定理时曾精辟地指出,在现实经济中,帕累托最优是处处满足的,如果认为帕累托最优的条件没有被满足,那通常是因为我们忽略了某些特定的约束条件,比如交易成本。笔者愿意补充一句:也可能是因为我们根本无从知晓当事人的收益。鲍尔在下面一段话中申明了这一点:

   “发展文献中对人口的大量讨论都假定或者隐含着一个意思:在高生育率的欠发达国家,孩子在一定程度上是其父母未加控制情况下的不速之客,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其父母及整个社会不期而至的负担。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被生出来的孩子,一般都是父母想要的。毕竟,孩子是可以不被生出来的。否认这一点就等于说,欠发达国家的父母在生育的时候,根本就没有理解其后果,或者不准备承担或没有认识到阻止其来到人世的责任。这种看法是用一种完全没有道理的轻蔑或鄙视心态来看待欠发达国家的人们。”

   每个孩子的出生,都可以说是父母的理性选择。对此,当然需要一个前提条件:私有产权得到明确界定。在这一前提条件下,人是每一项经济行为、社会行为,至少在事前来看,都是合乎理性的。从事后来看,当事人的选择可能是一个错误,但问题是,当事人不可能回到未来!

   就此而言,共同体的价值、传统、习俗对于个人理性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其中蕴藏着经验积累的智慧,它能够大幅度降低个人选择出错的几率。这样的推理亦适用于生育行为。个人根据传统的价值、习俗,以及自己有意识的理性计算,而作出的生育决策,总是理性的。

   当然,这种理性也需要一个技术上的前提来保证,即家庭掌握控制生育的技术。事实上,这个前提始终是存在的,人类早就掌握了避孕、堕胎的技术。所以,生育从来就不是人的动物本能冲动的产物,而是家庭从事的一项具有明确目的的经济性、社会性行为。该目的就是通过在自己的文化、习俗背景下,让孩子获得最好的养育,增进家庭的福利。这种福利可能体现在经济、社会关系、精神与心理各个层面。

   因此,凡是出生到这个人间的孩子,都是父母认为自己需要,也有能力养活,并能增进整个家庭福利的孩子。诚如鲍尔所说:“父母为自己的家庭规模制定着计划,其所拥有的孩子的数目通常正是他们所意欲的。”假如人们承认,丁克们的选择是理性的,那就得承认,两个、三个孩子家庭的选择同样是理性的,除非人们认为,这两类人的智力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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