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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食品药品最高得奖25000元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05:09 新闻晨报

  分为6档,将对举报内容、举报人等情况严格保密

  记者 陈里予

  晨报讯 举报食品、化妆品、保健品以及药品医疗器械有功市民将得到奖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从即日起实行。据悉,奖励分为6档,最高奖励达到25000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承诺,在实施奖励时将对举报内容、举报人等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举报违法奖励金额将分为6档、3个等级,所得奖金金额按照货值金额的百分比计算,货值50万元以上的,可得到25000元最高奖励。市民所举报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总额在1万元以下,但是被查处案件在全国影响较大或者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评定小组将考虑给予相应等级奖励。

  奖励制度每季度启动一次。市民可以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经过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符合奖励标准的市民可以提出申请。

  市民可举报药品食品化妆品范围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等情况。

  -食品、保健品: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未经国家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情节严重的;销售禁止销售的化妆品的;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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