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16城市代表两会游说立法规范个人合作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1日 11:30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李平实习记者 康怡 北京报道

  超过30位全国人大代表表态支持个人合作建房,而在北京,16个城市的个人合作建房代表仍在游说参加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历经质疑和挫折之后,个人建房者希望得到民意代表的支持,并最终在立法上形成突破。

  游说

  3月2日,来自北京、天津、广州、温州、武汉、南京、沈阳、成都等16个城市的代表齐聚北京,开始分头游说参加全国两会的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们。

  “我们希望让一些

人大代表,特别是关注民生的人大代表能了解我们现在在做什么,是怎么做的,如果他们能认可的话,我们也希望通过他们让国家也能有所重视。”北京律师孟宪生说。他是这次游说活动的发起人之一。

  孟宪生和他的同伴们在向全国人大代表散发的一份材料中呼吁,:颁布行政法规,规范和促进居民个人合作建房,并提出了9个建议,其中涉及住宅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合作社的拿地资格、合作基金监管、寻求银行和中介机构支持等多个方面。

  “我们希望借此向社会宣示,什么是真正的合作建房,什么不是,免得将来自己上当受骗。同时也是对我们自己的一种规范和要求。”孟宪生说。

  据称,已经有超过30名全国人大代表表态支持个人合作建房,相关议案也将于近日提交最高决策层。

  3月3日,新华社也报道称,有多份政协提案建议政府明确表态支持个人合作建房,并将其作为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的重要措施之一。

  个人合作建房似乎正在得到民意代表的认可。而在此前,他们身份尴尬,麻烦不断。赵智强曾在去年11月15日带领温州个人合作建房组织以1.0458亿元取得一块土地开发权,从而成为全国首个拿地成功的个人合作建房组织。但是此后,公安局、

银监会、工商局等十多个部门请他去“协助调查”,他自称每次都做好了被抓判刑的准备。但好在他们运作规范,每次都有惊无险。

  “法律并没有禁止个人集资建房,但也没有允许我去搞。迫于房价的压力我们不得不去尝试,但没有哪一部法律告诉我哪种方式合法哪种做法不合法,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赵智强说,他就是想要个名分,这个问题解决不了继续往前推进就很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对房地产商业开发进行了规定,对于居民自建、合作建房并无涉及。1992年建设部颁布的《城镇住房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也没有客观参考的条文,而将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也与合作建房的初衷不符。

  孟宪生说,这次他们两会游说,主要目的就是推动中央政府对个人合作建房进行立法规范,同时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和保护。

  争议

  2003年夏天,北京青年于凌罡在网络上呼吁建立“住宅合作社”,集资盖楼,让开发商靠边站,并承诺如果合作建房成功,参与者得到的房价将比市场价低30%。

  一场轰轰烈烈的个人建房运动在全国展开,30多个城市出现了个人合作建房组织,并涌现出了一批草根英雄:温州的赵智强、广州的魏琨、武汉的连巨生……

  个人合作建房运动背后是不断飙升的房价。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5%,其中北京的房价涨幅一直位列全国前三位。

  “我们不可能都等着政府的经济适用房,我个人觉得政府可以动用公共财政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方式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但相当一部分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还要靠自己来解决,个人合作建房至少是一个可以选择的途径。”孟宪生说。

  新浪网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2917名受访者中,95%的人支持个人集资建房。但是官方人士对此似乎并不认同。今年1月26日,北京市建委副主任张农科发表评论称,个人合作建房其实只是一个美丽神话,他认为个人合作建房面临拿地难、资金链脆弱、成本高企和建筑质量没有保证等困难。

  但是孟宪生等人认为,这些都是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个人合作建房运动的法律地位能不能得到解决。来自苏州的俞伟至今还记得,3年前注册合作组织时被民政、建设、房管部门“踢皮球”的情景。“不是他们刁难我们,实在是没人知道我们该由谁主管。”

  这些个人建房者还担心,现在30多个城市各有各的做法,一旦有一个地方不规范出了问题,必然会对全国范围内的进展有影响。“我们迫切需要的就是政府来监督、管理我们。”孟宪生说。

  2006年11月,全国个人合作建房联盟筹备小组产生。在倡议者的设想中,联盟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个人合作建房制订行业规范,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悉,建设部曾经就个人合作建房做过专题调研,之后就没有了下文。不过上周,参加全国两会的建设部长汪光焘说,要警惕一些人打着合作建房的名义搞非法集资。

  小贴士

  个人合作建房

  简单地说就是一定数量的个人通过集资的方式,购得住房建设用地后建成非商品住房及配套设施,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给参与投资的个人。

  而在集资、拿地建房、分配等具体操作环节上各地有所不同,形成了温州模式、深圳模式、苏州模式、北京模式、进化模式等几种模式。

  也正是因为在这些环节上缺乏统一的法规依据,个人合作建房面临着多项困难:

  1、合作建房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2、资金的筹集、监管和使用机制不健全,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

  3、融资困难:参与个人合作建房的个人无法向银行申请房贷

  4、拿地困难:在一些地方有拿地资格限制

  5、政策风险:中央政府没有相关政策,官方态度不明朗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