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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历史欠税豁免 涉税违法违规企业一律不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18:0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9日讯 记者 陈晶晶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纳税人和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今年3月31日之前完成符合豁免条件的历史欠税的申请、资料填制、核实和报送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等,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及滞纳金均可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外发生的欠税除外)。

  按照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历史欠税只要符合四项条件之一,且仍有l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即可予以豁免: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以上的企业;四是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以上的企业。

  有关负责人强调说,对企业自欠税发生之日起至当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其豁免欠税申请之日止,凡因偷税、抗税、骗取

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财政、
审计
机关处罚的,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不论是否满足豁免条件,一律不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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