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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01:11 北京商报

  国务院日前已经批准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06年12月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

  《通知》列举了豁免历史欠税的企业条件、范围和税种范围。同时明确,对于一些有过偷税、抗税等行为的企业,不在豁免之列。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出台,提出了系列财税优惠政策,“豁免企业历史欠税”位列首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通知》豁免的范围内不仅包括国企、民营企业而且还包括了外企,可见对于推动和鼓励外商加大对东北老工业区的继续投资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在这次豁免的欠税中不仅包括了企业的各种工商营业税,而且特别对农林方面的欠税也将给予豁免,这个对于我国重要粮食基地的东北地区来说更具有实际效力。

  新中国成立后,东北老工业基地为我国形成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历史性重大贡献。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老工业基地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日益显现,多种原因使企业形成了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豁免欠税有利于企业改组改制,轻装上阵。 赵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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