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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囤积土地将被限制 停工一年收土地闲置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7:25 新京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发布,7月起试行

  本报讯 (记者 张学冬 蒋彦鑫) 今后,开发商拿到土地后不按时开发;或挖一个坑形式上“开工”,却一直停工不建等长期变相囤积、以此来抬高房价的行为将被制止。国土资源部昨日发文,对开发商闲置土地的行为进行了强制规定,同时还明确出招杜绝开发商变相囤积土地。该规定将于7月1日起试行。

  竣工时间进行明确约定

  针对开发商的“屯地新招”,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昨日联合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该协议对出让土地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等合同条件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杜绝开发商变相囤地。

  为保证开发商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囤积土地,在《出让合同》已约定了建设项目的动工日期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明确“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还要明确同意在一定日期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约定指标防供应量减少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2、3条约定了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受让人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指标的,属于违约。第11、12、13条明确了违约方要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几条规定主要是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降低项目对土地资源的消耗量,防止开发商变相降低容积率“开发高档楼盘”,减少供应量。

  停工一年将收土地闲置费

  为杜绝开发商变相囤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5、6条进一步对闲置土地作了约定: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负责人强调,这是为防止项目停工形成实际闲置问题。而其中关于闲置土地的定义则是最新规定,此举对于开发商变相囤地行为将给予严厉制止。

  国土资源规划纲要出台

  此外,国土资源部昨日还出台了《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划主要预期指标包括全国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亿公顷(18亿亩)、年度供地总量中有偿供地的比例达到60%以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面积占出让面积的比例提高到35%等7个。

  据国土资源部介绍,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面积在原有的基础上也有一定的提高。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安家盛透露,2005年,北京通过招拍挂方式入市的土地首次突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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