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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又有两处修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9:5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 吴坤

  拟提请4月29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今天又有两项新修改。

  原草案规定,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有关
的国家标准未制定之前,可以“采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有些常委委员在此次会议审议时提出,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我国尚未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本法的规定应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相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采用”国外有关标准,修改为“参照”国外有关标准。

  原草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不仅应当处罚该机构,还应当处罚对伪造检验结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与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在这一条中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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