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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反洗钱信息中心的法律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9:39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 陈丽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反洗钱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了反洗钱信息中心的职责,但是对信息中心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王涛委员认为,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责任规定的比较少。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反洗钱信息中心,这三个部门的法律责任都应有规定。对这三个部门法律责任的规定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完善监督管理方面不力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反洗钱调查中的法律责任。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最容易出现权钱交易。

  黄康生委员也认为,草案应规定

反洗钱信息中心的法律责任。如果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把可疑交易报告给信息中心后,信息中心该移送的不移送,该分析的不分析,或者有的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泄露了机密,怎么办?要在法律责任中对此作出规定,加以约束。

  任茂东委员建议,为防止洗钱行为,在草案中应增加规定,必须实名存款;限额使用现金,允许个人使用支票。同时,相应增加“银行金融机构应当鼓励个人或企业减少现金往来”的规定。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减少成本开支,更重要的是政府能够加强对企业和个人资金流通的监控,减少偷税和漏税行为。二是有利于减少或防止洗钱及腐败的发生。三是使用方便并可以减少假钞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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