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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热议反洗钱法三大焦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9:5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备受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26日开始进行分组审议。讨论中,委员们对首次提交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基本框架高度认同,对于草案进一步的修改也从多方面提出建议。

  主体框架高度认同

  周正庆委员说,中国境内的洗钱犯罪现在相当猖狂,一般是把各种犯罪的非法所得通过各种渠道转移到境外,因此很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大打击力度。目前的反洗钱法草案,总体上比较全面、细致,也有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代表李蕴祺表示,草案的立法宗旨、防控措施,总体上都是很好的。尤其是在监控预防方面的设计,比较全面、成熟。比如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建设、在客户识别、在可疑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在记录保存上,考虑得都很全面,和国际惯例也很接轨。对草案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没有异议。

  周正庆还提出两条建议。一,在法律的贯彻实施中,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尽量避免扯皮。二,目前金融机构已制定了一些相关监管条例,要考虑如何把已有规章制度与

反洗钱的各项监管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尽量避免重复监管,减少金融部门报送过多的报表和资料,提高监管效率。

  加大对地下钱庄打击力度

  草案对反洗钱行为作出界定,但委员们认为,对什么是“洗钱”也应作出界定。全国人大代表林广兆建议说,在附则中加上一个洗钱的指引,这部法律就完整了。对违法、非法所得的情形,也尽量罗列齐全,不要留下法律漏洞。人大代表赵鹏还提出,要对反洗钱的措施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在一些基本措施之外,明确反洗钱的“特别措施”,包括强化银行审查措施、控制现金使用制度、对专业汇款机构进行审查、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地下钱庄也是洗钱的渠道之一,赖昌星就是这样洗钱的。希望在法律上加大打击力度,”一位委员还这样建议。

  伍增荣委员认为,草案的的条款内容很有说服力,但鉴于洗钱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复杂、隐蔽、狡猾,隐蔽性很强,故建议制定一个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以加强内部制度的控制。

  执法主体要进一步明确

  草案将反洗钱的管理工作赋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这个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到谁?对此,委员们认为,虽然一般理解上认定是中国人民银行,但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因为执法主体不明确,就会出现执行中的困难。

  王涛委员认为,从草案中看,反洗钱监管部门是由国务院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反洗钱信息中心三部分组成。除第一个层次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谁,在法律中也需要明确。“应具体列举出是哪些部门,如

证监会、保监会、
银监会
,以及注明它们各自规范的对象,不然这3个监管机构在反洗钱法的位置就会很模糊。”李蕴祺认为。

  此外,反洗钱信息中心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它的资质、职责、权利、义务,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委员们建议,这些内容在草案中也应予以明确。此外,如果主管部门做出了错误的处罚处理,怎样对被调查者的经济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希望草案在修改中也进行考虑。

  授予临时冻结权要慎行

  在反洗钱调查中,草案还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权力。李蕴祺认为,这一规定不妥。对金融机构实施冻结是很严厉的措施,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甚至影响银行业的运转,而目前的规定只有司法、工商和税务部门才能执行。因此他认为,没有必要在现有的司法机关之外再另外授予其它部门冻结的权力,建议改为“会同”或者是“通知”司法、工商等部门实施冻结。郭树言委员也认为,临时冻结措施要十分慎重,如果搞错,对企业影响很大。应列明必要的前提条件,防止主管部门滥用权力。

  “在反洗钱法中,还应规定限制和减少在交易中使用现金,以减少反洗钱资金监测的难度。”一位委员建议说,“国家应积极推进现代支付体系建设,在草案中增加规定,要求必须实行实名存款,限额使用现金,允许个人使用支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个人或企业减少现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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