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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伤及政治经济肌肤 中国政府重拳出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18:27 法制周报

  本报见习记者 伍洲奇

  “如果花1万元装修房子,中间就会有3000元被油漆工吃了回扣!”曾经做过10年立邦漆经销代理的娄先生在接受某报采访时告诉记者,这意味着,消费者不但要为油漆工付工钱,而且还要为油漆工的“回扣”买单!而消费者对此却并不知情。

  “回扣”暗流涌动,油漆工趋之若骛!真正受损害的是消费者。“立邦”涉嫌企业行贿,这是商业贿赂案件的冰山一角。“反商业贿赂”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高调亮相,成为2006年反腐关键词之一。这表明今后反腐败的范围,将从政府部门扩大到商业领域,从重点打击受贿到行贿受贿一并打击。

  商业贿赂花样百般

  有人说:商业贿赂是中国经济领域大家所熟知的“潜规则”,回扣、折扣、佣金是企业的惯用手法;而首先引起国人对商业贿赂警觉的是某些跨国公司行贿的案例,如“朗讯案”、“德普案”、“张恩照案”等,外企在引进其国外经验后,行贿的招数可谓“花样百出”、“游刃有余”:

  “回扣、折扣加佣金” 真正意义上的明帐回扣、折扣、佣金都是合法的,但是现实中很多单位都是挂“回扣”、“折扣”、“佣金”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

  据国家商业部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高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疗行业全年税收的16%。一位医院院长是这样描述医药领域 “回扣”黑幕的:“最黑的要数医药代表,几乎每个医药代表的手中,都有这么一个笔记本,上面记录着某年某月,某个医院的某某接受了多少回扣。”“医院

药价之所以居高不下,70%都消耗在流通领域,从药品离开厂家开始,要经过医药代表、医院院长、药剂师、有处方权的医生等数道关口,每过一道关,价格就被上抬一些,最后落到老百姓手中的就成了高价药,而这些抬高的价格实际上让老百姓背上了。”

  作为商业贿赂方式之一的“折扣”黑手还在频频伸向学校。“在书店买书能打7至8折,但学校为何将教科书全额卖给我们?”学生疑惑的问,原因就是学校收受了书商的“折扣”。据报道,东北某省的几所学校在短短的几年内销售教材的金额达400多万元,从中收取“折扣”50余万,这些钱全都进了学校的小金库。书商进行商业贿赂的“成本”最后转嫁到了学生头上。

  “现金交易太土” 在某些外企行销人员眼里,这些诸如“回扣”“佣金”的现金行贿方式显得太土。“对方层次较高,追崇的是‘更有创意’的东西。”在某外资企业市场部任职的张先生曾宴请某企业高管,“两人一顿饭吃了1万元,他没直接拿到钱,但是他享受了奢侈。”据报道,在电信行业此类“贿赂”频频发生,如某运营商广东省分公司一些管理人士被某外资手机厂商邀请去美国加州参加培训活动。“培训会议在一艘游艇上开始,宣讲半小时的企业文化和产品功能之后,对方就说‘大家尽兴吧’......”

  “助学”面向高官高管 如果说金钱之外的利益往往备受受贿方青睐,那么“助学”又更是倍受青睐的方式之一,因为其行贿的手段更加隐秘,而受贿者也更显得光明正大。例如知名外企在中国投入惊人的成本,与国内高校或研究机构合办EMBA班,甚至自建以企业名字命名的大学,这种教育机构拥有世界一流的专业背景、教学资源,对外招生的学费不菲且名额相当宝贵。“它培训出来的人能在专业水平方面获得提升,而且它的‘本子’可能比清华的文凭更吃香;所以它对很多专业人士来说,有很高的诱惑力。”业内人士如是说。

  而业内人士在分析这种外企投资的教育机构的招生行为时说,来自其重要合作伙伴的学员常不需自费进修。“外企看重选择一些具有最佳发展潜质的骨干。因为这些精英会与他们企业的成员形成一个个学习的团队,发展良好的关系,这为将来获得长远的公司利益形成了良好的循环。”外企这种长远投资的行贿手法非常精明,是多数本土企业所不及。

  通过关联交易行贿 而通过关联交易支付贿金的方式则被业内人士称为“完美行贿”。通过巧妙的多次关联交易的方式运作,极其复杂,即使是专业律师或执法机构也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才调查得出来。例如,很多企业的老总都有自己的公司,公司有时会以其亲戚或朋友投资的面目出现,隐蔽性很强。在谈业务的时候,他可能会无意说起“某公司不错”,在合同签下来后,对方就会给予该“不错”的公司以回报。“那个公司能否做业务都无所谓,它只是一个工具。”业内人士如是说。而最普遍的“洗钱工具”则是以提供咨询服务的名义出现的公司,因为咨询服务费用的定价的自由度最高,更能适应行贿的需要。而本土企业也慢慢地学会外企的关联行贿手法,目前许多外企和本土企业已将这种行贿方式发挥得“淋漓尽致”,令国内有关部门非常棘手。

  伤及政治经济肌肤

  “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或称“潜规则”,这是不争的事实。”重庆市人大代表彭应吉感叹道,而陈宗周代表则惊叹,“商业贿赂不仅伤害着我们的政治肌体,也伤害着经济肌体。”

  在陈宗周的眼里,“商业贿赂”至少犯有“三宗罪”:一是官商勾结。以贿赂为纽带,受贿的官员和行贿的商人结成了共同利益体,几乎每一位贪官的背后,都有商人的影子。如在刚刚过去的2005年,官员与煤老板构建的“官煤勾结”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在国家三申五令,百姓怨声不断的情况下,个别官员“宁愿丢掉官位,也不愿丢掉股份”,是什么“力量”支撑着他们?

  一个个体矿主给人们算了这样一笔账:“按照现在的煤炭行情计算,如果你弄一个10万吨、能开采10年的煤矿,拿300万元送礼,顶多第一年白干,还能赚9年的钱。要算大账不能算小账。10万吨的矿一年能赚700万元,要是真能拿到,送1000万元也值。”有资料显示:我国煤矿产量占世界的33%,但煤矿死亡人数却占了世界煤矿死亡人数的79%!我国煤矿开采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是波兰和南非的10倍。有人惊呼:中国煤矿是“带血的乌金”。

  二是助推假冒伪劣盛行、商品价格虚高。当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不法商家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就有了进入市场的机会,而行贿的成本也必然打入商品价格,受害的都是消费者。陈宗周认为这一点在医疗领域尤为典型,一位部队医院院长举例说:“一瓶200毫升氟康唑出厂价为4元,进入流通领域后就猛涨到25元,再流入医院,病人从医院药房购买时再涨至76元,最终消费价是出厂价的19倍。若把企业对药品的虚高定价因素考虑在内则更高。”

  三是阻碍经济发展。当行贿、拉关系成为最管用的“外功”,企业就不会重视提高技术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等“内功”修炼,国家的生产力水平还能上得去?经济还能得到迅速发展?

  据媒体报道,2006年1月17日,有人举报“富士施乐”涉嫌行贿,并将一段长度25秒的录像在网上曝光,该录像显示富士施乐员工、法律顾问陈振伟,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才,与一位受聘于天津仲裁委员会的戚姓仲裁员在天津一家大酒店包房里就餐的情景。

  而在此之前的2005年10月24日,北京康文伟义有限公司总经理陆卫东向海关总署缉私局举报了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存在重大走私嫌疑。如果涉嫌罪名成立,那么作为行业巨头的富士在对华贸易中,给我国市场和相关企业所带来的祸害可见一斑。

  而英国《观察家报》则撰文批评我国的商务环境,认为中国公司与国际经营标准相去甚远,西方公司遵循国际公认的经营标准,而中国公司却大多讲究长期以来形成的拉关系、给回扣的做法。

  一些分析人士认为,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已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如果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给中国经济带来严重“内伤”。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则对我国与美国的“商业贿赂”做了一个比较: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目前中国的经济处罚与美国相差100倍。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

  然而,商业贿赂这个所谓的“行规”、潜规则在2006年即将走向尽头。据悉,在刚刚召开的中纪委第六次会议上,首次将整治“商业贿赂”摆上了案头,《中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据悉,中央的18个部委将联合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中央“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也即将成立,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门机构成立将会有力的打击这种非法行为,而与此相关的《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也正在制定中,不日即将出台。

  而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已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等各大领域里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回扣费、赞助费、推介费等,数额较大的,都会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链 接

  【德普案】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谢瑞麟案】

  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回扣,作为安排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观购物的报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

  【张恩照案】

  2005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恩照涉嫌经济腐败被“双规”。早在2004年12月9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软件系统进口项目的合同纠纷案中,美国著名金融IT服务供应商FNF及旗下子公司FIS成为主要被告,张恩照被列为第三主要被告,张恩照涉嫌收受前者巨额贿赂。

  【巨人案】

  2005年3月,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巨人公司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商业咨询顾问支付了超过350万美元的贿金。

  【孟山都案】

  2005年1月,孟山都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缴纳了50万美元罚金,作为向印尼官员行贿的代价。

  【戴姆勒-克莱斯勒案】

  2004年10月,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前会计师向美国联邦法院举报,该公司存在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行为,曾利用40个银行账号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朗讯案】

  2004年4月6日,朗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汇报文件,指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非法回扣。

  【默沙东案】

  2004年3月,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默沙东MSD公司解雇了20多名中国分区副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

  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部分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 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即受贿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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