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23:0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张建平、孙玉波)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华社22日受权播发这个决定和修订后的《条例》。 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共分十二章八十九条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