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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海洋权益 维护国家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9:2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郭恒忠

  近些年来,国家海洋权益保护已成为热点话题,特别是涉及海洋经济及我国海外利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出发,推动海洋法学理论的研究,以期维护国家利益,也成为有关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2005年12月17日至18日,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
研究中心承办的“海洋权益的保护与海洋法的发展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

  一、海洋法的发展趋势对我国海洋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1994年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后,海洋法持续发展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是海底制度、公海渔业的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国际社会关心的海洋的综合管理。

  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刘振民在主题发言中对此作了比较详尽的介绍。

  2000年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的《国际海底区域内多金属锰结核的勘探规章》,是严格按照公约和1994年的协定制定的,向后有七个先驱投资者与国际海底勘探局签订合同。我国是其中之一。此开发是一种平行开发制度,承包者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不是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自己的开发,而是承包者自己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合同来勘探和开发,承包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等。现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拥有6万7千平方哩的勘探区域,主要勘探区域在太平洋,同时也向管理局上交了同样面积的区域,此权利与义务与原始承包者不同,该制度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实现。

  这标志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开始运作,也标志进入勘探时期,但真正的开发一方面还要受各国需求的变化。国际海底应属于矿物资源,开采的难度较大,尤其是技术难度,多数投资者仍处于探测阶段,因此勘探规章的制定仍处于讨论阶段。其制定也会带来新的一轮勘探开发问题,其他海洋资源是不是要管的问题,其他资源海底管理局有没有权利管理的问题,但公约赋予了海底管理局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其研究是否包括对其他资源的研究?最近管理局也在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应该说,国际法海底管理等制度发展起来了,处于完善过程当中,什么时候取得经济效益,对其作完整的评价还很难,但各国都很重视其发展。

  公海自由之一就是捕鱼自由。公海渔业制度的发展,从1958年的《养护公约》到1982年的公约,1958年制定公海捕鱼制度的规定,对其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鱼种的捕捞上,这些限制是软性的,尚未形成制度。对公海渔业制度的保护尤其是发达国家重视的问题,1995年制定了《养护高度洄游鱼类公约》的执行规定,另一个是全面规定公海捕鱼制度的规定,在鱼类养护合作方面等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后来,此协定要求各国建立区域渔业组织,管理公海捕鱼制度。在船舶管辖方面,95协定22条规定,他国可以对另一国的渔船进行登临管辖,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此规定使一些国家没有批准该规定。该协定结束了公海捕鱼自由的时代。规定非船旗国可以此为据,对违反公约的行为采取行动,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这个制度对促进公海的可持续发展还是有重大意义的。明年联合国将召开协定的审议会,评定95协定的效力。鉴于此,我们目前应当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增强我国的捕鱼能力,更好地参与渔业发展。

  另一趋势就是区域渔业组织管理的渔业机制的发展。1995年协定也把其作为主要手段。近几年来,成立了一系列的区域渔业管理委员会,如中部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等,共有75个渔业组织,在联合国之下有11个,渔业组织的管理范围覆盖了全球几乎所有的海洋的范围,我国参与大西洋委员会,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等。像南太平洋渔业区域委员会还在谈判之中,基本上遵循了“先来先得”的原则,先来国的捕鱼量会更大。其实施主要是配额制度。年底要求报告期捕鱼量,每年都要审查其配额,公海渔业一方面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该怎样去争取我们自己的一席地位,主要取决于我们捕鱼能力的提高。

  目前,各国的开发已经涉及到一些生物资源,生态基因的发展和基因资源的市场价值,引起各国对深海生物资源的关注。对其如何保护就很重要,深海的生物资源的保护在规定上还是空白,公约明确保护的范围为领海。1995年雅加达协定把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200海里的领海区域,从1999年开始,对深海资源的保护已提上日程。我国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我们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在当前国际海洋法制度已经建立的前提下,但又处于一个发展过程中,我国应以积极姿态来面对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以维护我国海洋权利。

  二、中国海洋权益保护的法学研究应当加强

  我国的海洋经济从1978年开始,年增长量约25%,是整个国民经济中发展比较快的产业。到2004年,我国海洋产业的总产值达已占整个国民经济的4%。实施海洋开发的战略也体现在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说明已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国家海洋局海洋战略研究所所长高之国研究员认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海洋法学研究应当高度关注这一新趋势,为了国家的利益献言献策。他主张,海洋是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在我国,涉及海洋问题,面临着比较严重的形势与挑战,如岛屿领土主权争端引发冲突威胁、海洋边界争端引发、海洋自然危害、海洋生态安全威胁、海上通道安全威胁等。

  国家海洋局海洋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张海文研究员认为,我国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这主要体现在《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全国海洋功能规划》的颁布实施和沿海省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十一五全国海洋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相关的法律加以引导和保护,提别是我国海洋权益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应为专家学者和有关立法机构重视。

  三、国际海洋法中的紧追权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国际法中心主任周忠海认为,国际海洋法中的紧追权在联合国的三次海洋法会议和几个公约对此都有规定,特别是专属经济区紧追权的规定,公约对进入专属经济区后是否应当行使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在专属经济区停止?一般认为可以继续,但是出于国际礼让一般是停止,但不是明确规定必须停止。

  具体行使紧追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他认为,1.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2.必须在视听听及范围内发出了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3.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4.紧追必须是紧急和连续不断的,紧追过程中船舶可以接替船舶、飞机继续紧追但不得间断。5.行使紧追权的船舶在必要时可以合理地使用武力,有效地逮捕被追船舶,即使不可避免地使被追船沉没也是可以的。6.在一国管理范围内被捕并被押解到该国港口以便主管当局进行审问的船舶,不得仅以其在航行中由于情况需要而曾被押解通过专属经济区地或公海的一部分的理由而要求释放。7.飞机在进行紧追时上述要求同样适用。发出停驶命令的飞机,除非其本身能逮捕该船,直至其所召唤的沿海国船舶或另一飞机前来接替追逐为止。飞机仅发现船舶犯法或有犯法嫌疑,如果该飞机本身或接着无间断进行追逐的其他飞机或船舶既未命令该船舶停驶也未进行追逐,则不足以构成在领海以外逮捕或在其他新扩大区域外逮捕的理由。8.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不当使用武力或对被追船舶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应给予赔偿。9.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和平解决争端,海洋法法庭已明确表示管辖此类案件。现在对紧追权有详细国内立法的有俄罗斯、英国、美国、丹麦、法国、日本、埃及、印度。

  在我国,有关紧追权的相关立法主要有《领海及毗连区法》、《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和一些行政法规。为了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加大海洋权的维护,突出海洋大国的外交,护航、呼吁保证航行安全已经进入到了立法阶段。要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方面重视立法。特别是在渔区,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都有一个空中识别区,但是我们没有。另外,他建议要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和加强司法权。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平时海军的力量就是要介入国家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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