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俗商标抢注成风 超级女声们如何才能幸免于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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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10:24 法制日报 | |||||||||
抢注恶俗商标者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禁止将不良影响标志作商标使用 基层执法机关应走出认识误区积极查处
本报记者 姚芃 恶俗商标抢注现象泛滥 12月20日,女子十二乐坊的创始人和掌门人王晓京向记者提供了有人将“女子乐坊”用作商标使用在性用品上且已提出商标申请的相关资料。王晓京告诉记者,令他无法容忍的是,抢注商标的企业负责人竟声称之所以用“女子乐坊”作为产品名称,是因为乐坊女子的形象与该产品所针对的性行为形象十分酷似。 据记者了解,这一事件并非孤立的个别案例。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连锁集团董事长廖俊铭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被人在避孕套产品上抢注申请的人名商标就有“木子美”、“莱温斯基”、“超级女声”、“芙蓉姐姐”等;在避孕套产品上抢注的影视剧名商标也有“绝代双骄”、“无间道”、“绿茶”等。 廖俊铭说,除此之外,还有如下千奇百怪的商标名欲被抢注在五花八门的产品或服务上:如“泻停封”(谢庭锋)止泻药、“酥友朋”(苏有朋)沙琪玛等。 廖俊铭分析说,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靠怪异和恶俗来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商标大致可分成3类,第一类是用名人的姓名或其谐音字注册商标;第二类是用重大事件注册商标,如“非典”、“苏丹红”;第三类是涉及著名景点的商标,比如,有人曾申请注册“天安门”。这几类商标由于运用的都是一些知名度很高的词汇,其影响是“深远”的。 创新不可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在商业社会,品牌不仅是消费者购物和寻求服务的“路标”,而且越来越深入地影响着公众的生活。商家为了出奇制胜,免不了一些创新,但是,上述“创新”是对公序良俗的诋毁。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一般人心目中,“女子乐坊”是一种青春美的化身,如果被用在不恰当的地方,不仅会让一些爱屋及乌的青少年的性道德受到冲击,而且也会对社会公德造成难以估量的恶劣影响。 董葆霖、廖俊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在市场经济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有着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援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因此,虽然目前在安全套领域内,“超级女声”、“女子乐坊”名称还没有注册商标,但国家工商总局完全可以依此驳回该厂家的申请。 “申请在先”不得侵犯其他在先权利 廖俊铭告诉记者,恶俗、怪异商标抢注现象之所以越来越离谱,一个根本原因就是人们对商标法中的“申请在先”和“不良影响”存在片面理解,认为商标谁先申请谁先得,对“不良影响”的掌握尺度也是有弹性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廖俊铭认为,“申请在先”的前提不只是不违反商标法,同时也不得侵犯其他在先权利。近期,绝大多数国内外知识产权论著或教科书中列举的在先权利类型,基本上是各类民事权利,即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以及TRIPS协议分别将“在先权利”表述为既得权利和在先权利。抢注恶俗、怪异商标者,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其实,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主管机关的执法部门都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对“不良影响”标志早有禁止规定 廖俊铭告诉记者,关于“不良影响”商标,由于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形,于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因为法律知识水平不够或认识上存在误区,对这些“不良影响”商标不予积极查处。 “是否有不良影响的判定标准应该是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和一般反应。”廖俊铭对记者说,比如,以名人的姓名或者其谐音字作为商标,会侵犯名人的姓名权或者名誉权;重大事件或者著名景点的名称是社会公共财产,如果被某一个人或企业注册成商标据为己有,显然是不合适的。有一些低级下流的词汇如果被注册成商标广为传播,不良影响更是显而易见。还有的词有特定含义,已在人们心目中象征着正面的形象,如果注册在某些商品上会产生反面的联想和影响。有的“不良影响”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实际上,商标法不仅不允许“不良影响”商标获准注册,而且明确禁止有“不良影响”的标志被当作商标使用。商标法第10条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4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总是坐等商标局对这些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实际上,对不良影响商标,不是商标局是否核准其注册的问题,而是商标法明确禁止其作为商标使用的问题,是必须依法予以积极查处的问题。 “抢注恶俗、怪异商标的现象已经愈演愈烈,必须引起人们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廖俊铭对这一现象表示了深深的忧虑,他建议有关部门。建议采取有关措施遏制这种不良现象的进一步泛滥和蔓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