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客票不算客票 依现行法律持有者算无票旅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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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 10:15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 陈煜儒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宣布,国航销售电子客票的数量占中国民航电子客票销售总量的60%,已在国内电子客票手段应用和平台体系建设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电子客票”成为实际有效的运输凭证,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其作为航空“客票”尚无法可依。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所以,“电子客票”在我国现行的民用航空法律框架下不是“客票”,按照法律逻辑的推理,持有“电子客票”登机的旅客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无票旅客”。 有关专家呼吁,随着电子客票的普及,民航总局应尽快废止或修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引入运输凭证的概念;另一方面,各航空运输企业应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自己的运输合同总条件,将电子客票的合同内容纳入规范之中,并对其改签、退票等给予特殊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