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本报记者 章永哲
特邀嘉宾: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 黄毅
资产证券化是二十世纪70年代在国际金融市场出现并迅速发展的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从美国兴起,迅速推广到其他市场经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并形成一种金
融制度安排,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并对各国的金融改革和社会进步产生了日益重要的影响。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首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为标志,我国揭开了银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新篇章。日前,记者就资产证券化的银行监管问题与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进行了对话。
主持人:从监管的角度看,银行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最为关注的是哪些方面?
黄毅:从大多数国家资产证券化监管实践的共性来看,银行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关注的是,资产证券化的各个参与主体承担了哪些风险,是否对风险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以及是否根据所承担的风险计提了相应的监管资本。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发起银行如果确实通过资产的真实出售有效转移了风险,就无需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如果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则必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某些情况下还需要扣减监管资本。
主持人:银监会在建立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框架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黄毅:银监会在制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监管实践经验,同时也结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特点,力求以颁布和实施《监管办法》为契机,建立一个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框架。
《监管办法》针对银监会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在证券化交易中担当的不同角色,在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管资本等方面制定了监管标准,提出了监管要求,目的是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在证券化业务过程中有效管理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主持人:《监管办法》在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黄毅: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办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科学设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各参与主体中,重点对最核心的两类机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规定了准入条件和程序。第二,准入管理按照机构资格审批和证券化方案审批两个层次来进行。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机构,首先需要获得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资格,其次还需向银监会报送证券化业务方案。发起机构审批的重点则是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三,采用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申请材料的方式。这样,既有利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也有利于银监会在准入管理中对资产证券化方案进行整体把握。
在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方面,《监管办法》首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个参与主体提出了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其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方式和规模;建立、实施内部的新业务审批政策和程序;制定、实施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将其纳入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开展证券化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等。
其次,《监管办法》还分别对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制定了具体的业务规则,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
主持人:《监管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黄毅:在资本监管方面,《监管办法》对参与证券化交易并适用于资本充足率考核的金融机构,分两种情形提出了资本计算方法。
一是在银监会认可外部信用评级作为确定风险权重依据的情况下,参照《新资本协议》中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法,根据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二是在证券化交易没有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级未被银监会认可作为风险权重依据的情况下,参照《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提出了资本计算方法。《监管办法》力图通过这样一种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选用资信良好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总之,《监管办法》希望通过恰当、合理的资本要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充分评估风险和成本的情况下,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既防止银行简单地认为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降低资本要求,盲目开展证券化业务;也防止不恰当的资本要求给其带来不必要的成本,不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从而在我国金融市场规范、审慎地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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