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限制成品油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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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周勇刚30日北京报道】记者今天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保证国内原油供应,缓解当前能源紧张态势,从9月1日起将限制成品油的出口。成品油出口政策的调整自今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执行。 据海关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口原油6342万吨,仅增长3.9%,远远低于去年同期34.8%的增幅,增速同比大跌89%;成品油进口1750万吨,由去年上半年的增长34.1%变为下跌
有专家分析指出,一方面是原油、成品油进口的减少,而另一方面原油加工贸易还在扩大,这势必使得本来已需大于供的国内能源市场出现短缺,由此加剧了近来能源需求紧张的格局。 发改委作出决定,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而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并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而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主管海关凭有关批件放行。 据悉,目前中石化、中石油与海 外有较大的加工贸易业务。而按照发改委的规定,其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东兴石油企业公司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加工数量按严格控制的原则,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核定。在国内需要时,其生产的汽、柴油由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公司回购在国内市场销售。 对中石化供应港澳、越南市场的航空煤油,发改委原则上同意可继续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出口航空煤油,但具体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其加工出的汽、柴油由中石化集团公司留在国内市场销售,原则上不再出口。至于中石化通过加工贸易方式供澳门、缅甸、越南的汽、柴油长期合同的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 据悉,对上述业务的加工贸易合同将由商务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备案。而海关凭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31A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