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就物权法草案召开座谈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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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10:36 文汇报 | |||||||||
市人大法工委就《物权法》(草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文/本报记者 顾一琼 自《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后,引发了广泛关注。截至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相关群众意见6515条。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集法院、
焦点一:典权“欲留还去” 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典权“三进三出”。此次出台的草案最终还是把典权删去了。然而,座谈会上有与会者建议:应当保留带有“中国特色”的典权。 来自市高院民一庭的意见:现实生活中,随着房屋的私有化,典房需求就会存在,而法院日常受理的案件中也会涉及典当关系。在城市,虽然土地属于国有,不能设置典权,然而土地使用权却可以设典。比如,闲置的房屋不愿出租或出售,就可典出去。所有权人既能灵活使用典价,同时保留了所有权。此外,典权算得上我国民法的独创制度,一千多年以来,典权也发挥了重要的融资担保作用,《物权法》应当对其给予保护。 若此次草案不规定典权,就相当于把典权排除在物权之外,典权约定和登记就都失去了法律根据。 焦点二:“居住权”保护谁? 对居住权的适用范围限定过窄。此次草案把“因婚姻家庭、租赁产生的居住关系”排除在居住权适用范围之外,有与会者认为,这不仅大大削弱了“居住权”的实效性,其保护的人群也相当有限。 现实生活中,除因血缘关系形成的天然居住权外,绝大多数居民获得居住权的方式较为多样,而其中婚姻家庭、租赁关系等占了大部分。会上,市二中院民二庭的代表指出:这种现象在大城市中特别普遍,居住权就是为规范居住关系、满足并保障多数人的居住需求。应适当考虑扩大草案中有关居住权的适用范围,落实并保障绝大多数公民的此项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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