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隐现洗钱暗道 洗钱者反复出入资金无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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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1:32 每日经济新闻 | |||||||||
金士星 每日经济新闻 7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04年《反洗钱报告》,主要可疑交易数据均来自银行,但对于可疑资金通过银行渗入资金流转频繁的期货行业却并没有跟踪。而事实上,目前国内期货业在法规体系尚欠严密的情况下,为洗钱者留下了一些机会。报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着手制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
不久前,在上海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一家公司给了一名自然人一张2000万元的支票,而并没有授权这名自然人使用这张支票进行任何商业活动。此后,这名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在某期货经纪公司开户,并希望以这张2000万元的支票作为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事实上,个人投资者并不能使用支票作为期货交易保证金,但这家期货经纪公司迫于经营压力,还是答应了这名自然人的要求。仅仅半个月以后,这名自然人账户上的资金就因为交易亏损而所剩无几。就在此时,这名开户的自然人也消失得无影无踪。 而给这名自然人2000万元支票的公司在此时出现,以期货经纪公司违规允许这名自然人以公司支票作为期货保证金为由引发诉讼,要求期货经纪公司退还这2000万元。最终,开立支票的公司败诉。 “虽然很难说这家公司的2000万元是不是非法所得,但这一事件很显然可以说明期货公司在防止洗钱上的控制措施还很薄弱。”曾经参与过多起期货诉讼的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寿逸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 据一家经纪公司的交易人员介绍,洗钱者通过反复入金、出金到不同的银行账户,也能达到洗钱的目的。目前,客户在期货公司的出入金,主要依靠银期转账或者在客户以自有账户或现金向期货公司的账户划入保证金。“银期转账是一对一的,相对更容易受到监控,而普通的在客户账户和公司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则更为灵活,会给洗钱者更多的机会”,这位交易人员表示。 每一位与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都会在合同文本中看到这样一项条款:“乙方(投资者)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乙方对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寿逸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要让期货经纪公司完全不卷入洗钱确实有难度,所以大多数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不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假设投资者确保保证金的合法性。 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遇到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可疑支付状况时,应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但是一些业务量大的期货公司本身资金的进出就很频繁,除非出现极度异常的大额资金出入,否则很难被银行察觉,”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相对于大额支付,金融机构的可疑支付交易相对较难界定。” 据上海中期的金学军介绍,早在一年前,公司就规定客户的保证金“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资金只能在客户保证金账户和客户自有银行账户之间往来,不能提现;同时,公司也不会允许以法人名义开户的资金进入自然人账户。 对于有可能很快建立的“中国期货数据管理公司”,金学军认为,它只能防止客户的保证金不被挪用、透支,而对于防止洗钱方面似乎看不出能起太大的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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