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先行深圳事业单位全面改革在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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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09:44 第一财经日报 | ||||||||
对具备条件改企转制的单位,可吸收社会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多种资本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 本报记者 章正义 发自深圳 经过数月酝酿,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单位改革又迈出坚定的一步,将对20多家市属科研
据了解,今天,一份《关于我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将在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潘伟奇昨天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这已基本确立了我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政策框架。” “这只是深圳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部分。”据潘伟奇透露,一场对全市所有事业单位的改革即将在深圳拉开帷幕。 根据《意见》,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条件具备的同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要有新突破,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财政对科研事业单位的拨款和补助逐步由人员经费转向项目经费等。 “根据相关改革进程,此项改革将在年内完成。”潘伟奇告诉记者,目前深圳市属科研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科学科研院所)有20多家,但涉及人员总数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我们正对各单位进行前期的分类定位,以根据结果拿出相应的改革方案。” 按照规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由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而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改革实施方案则由该单位自行提出。在人事制度改革上,将对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实行职员和雇员管理制度;对改企转制单位的原在编人员,则实行企业员工制度管理。政府将予以优惠与补贴 在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期间,除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分流安置外,《意见》还规定,整建制改企转制的单位,在划归市国资委管理以前,可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不超过40%的额度,其收益权按照贡献大小奖励给员工;改企转制为国有股份在30%及以下的单位,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进行经济补偿。 同时,深圳还将在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进行管理和制度创新,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主管部门将通过参加理事会,对政府投资的科研机构进行间接管理。对具备条件改企转制的单位,国有产权可全部或部分以协议或通过拍卖的方式实行有偿转让,吸收社会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多种资本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实现产权多元化。 “像其他事业单位的改革一样,人员的安置问题仍是此次改革的难点。”据潘伟奇介绍,各相关职能部门正研究更为具体的操作措施,以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为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在改企转制后,除能在土地使用费、土地年租金、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外,政府还将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其给予3年扶持。3年的补贴额,分别按2004年度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数的75%、50%、25%的比例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