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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初步尝试税收全环节协同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02:23 第一财经日报

  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

  本报记者 陈黛 发自北京

  税务系统现在开始了在全国范围内对某一产品税收全环节协同管理的初步尝试。国家税务总局昨天(19日)推出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新举措,即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车
辆管理部门合作,在每个环节上实现前后信息沟通共享,实现上下各环节协调配合管理。这标志着国税总局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目前,和机动车辆有关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使用牌照税。这几个税种分别在生产、销售、购置环节和使用环节征收,前三者为国税,后两个税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税务总局一位负责人具体向记者介绍,推行“一条龙”新举措后,比如在征收车辆购置税这个环节,征收后将统一发票和征税信息向前传递给增值税、消费税征管环节,向后传递给车船使用税的征管部门,做到前后衔接,天衣无缝。

  “新办法的出台,主要是基于堵住税收流失漏洞的考虑。因为以前对机动车辆税收在几个环节征收,每个环节都有漏洞,税收流失也比较严重,税务机关在这方面的管理和监督都很不利。”这位负责人说。

  “对机动车辆的征税方法早该改革了!”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理论政策室主任张培森研究员对记者表示,由于各部门独立征收各个税种,车辆涉税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就出现了漏税现象。

  张培森说,这个新方法是国税总局在税收征管管理方面的一个加强,但是在这个方法的具体实施中,还要充分考虑到数据的真实性。“我认为,票据传递比信息传递更重要,因为实现联网后的信息传递并不很难,关键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同时,张培森认为,这只是税务机关在管理意识方面的一个提高,要想取得更大的效果,应该是在税收制度改革方面下工夫。“现在的税种和环节都有点混乱,如进口汽车时由海关来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而对机动车辆税收征收制度改革的最主要内容,就是什么税种在什么环节征收。张培森认为,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应该对小排量、低耗能、低污染的厂家有一定优惠;而目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应该在消费环节征收。“我主张谁使用谁负担,这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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