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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跨国专利纠纷始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16:14 国际商报

  作为国内首起因专利保护期延长引起的专利纠纷案,芬兰奥托和河南金龙虽然以和解的方式结束了近两年的争执,但其给企业界留下的却是一连串的反思。

  汪天苏 本报记者李凤发

  金龙崛起触响“专利地雷”

  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的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是一家专业生产制造制冷冰箱、空调用精密铜管的企业集团。1995年以来,该企业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先后申请中国专利40多项,不断实施品牌和资本扩张战略,10年间斥资10多亿元,成功收购、兼并、控股了国内10家中资、日资企业同行,产量超过世界第一大铜管厂德国KME公司,跃居为世界同行第一位,成为国内格力、海尔、美的、新飞等众多家电集团的铜管供应商,改变了我国长期依赖高档进口铜管的局面,2004年销售额达到36亿元。金龙铜管以世界一流的品质及合理的价格,攻城掠地,先后攻克了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市场,矛头直指北美、欧洲市场,在世界范围内刮起了一股“金龙风暴”。

  金龙的崛起,引起了各国铜管生产企业的侧目和恐慌,也引发了世界铜管生产、供应格局的大地震和重新洗牌。一些欧洲、日本、美国等世界老牌铜管生产商节节败退,甚至到了几无立足之地的境地。进入21世纪以来,当初曾卖给河南金龙专利技术、扶持金龙成长的世界铜管制造技术的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忍痛把它在美国、西班牙、马来西亚等地的铜管生产厂卖掉,只保留下总部的技术研发中心。看着昔日扶持起来的企业超过了自己,这些扶持者心情复杂,继而以其惯用的专利大棒,试图遏制这些企业的发展。

  2004年,金龙接到了美国一家空调制造厂GOODMEN公司、日本丸红公司美国分公司的订单。当年12月,当金龙27个集装箱的5000吨铜管产品部分已经驶离中国天津口岸时,突然收到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声称金龙出口美国市场的铜管侵犯了其在美国的专利,要求美国客户终止从中国进口并销毁库存产品,甚至扬言要美国海关申请禁令扣押这批产品。

  芬兰奥托的专利侵权指控,顿时使金龙陷入进退两难的危险境地。是打还是逃?是硬拼还是智取?用什么样的战略战术?

  “为了企业的长治久安,这场硬仗我们必须打!只有这样中国企业才能生存、才能活下去,才能活得更好。”金龙董事长兼总裁李长杰果断拍板。曾在开拓日本、韩国、东南亚市场时积累了一定经验的金龙,迅速组织召集公司高层外贸人才、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以及北京、厦门、香港的专利代理人、律师,商讨对策。

  然而就在此时,代理金龙产品出口的美国代理商MARK公司却落井下石,扬言如果金龙产品涉嫌专利侵权被美国海关扣留,他们就要按未能按期交货为由向金龙提出巨额索赔,如不支付赔款,就将先行把28个集装箱货柜拍卖,冲抵赔偿。

  金龙雪上加霜,面临着一场灭顶之灾的严峻考验。

  专利恩怨纠纷由来已久

  其实,金龙与芬兰奥托之间的专利恩怨纠纷由来已久。

  早在1988年3月26日,芬兰奥托公司就在中国申请了“一种铜及铜合金管的制造方法”的专利,随后被中国专利局授权,专利号为88101739.6。这项专利也同时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全球40多个国家申请了发明专利。

  1991年4月15日,金龙引进了芬兰奥托第一条铜管生产线,也是国内的第一条生产线,金龙为此支付了巨额专利费,专利许可证授予买方非独占的允许制造、销售和出口铜管权利。此后10年间,金龙又先后从芬兰奥托引进和自行组建了3条生产线,并支付了专利使用费。

  在金龙引进芬兰奥托生产线的同时,芬兰奥托又向江苏太仓转让了两条生产线,同时,受中国巨大市场利益的诱惑,其又在广东中山建立了两条生产线。芬兰奥托不仅成为中国境内的技术转让者,也成为中国市场的竞争者,但在国内已经形成规模的铜管企业的竞争下,芬兰中山公司的效益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芬兰奥托曾提出在中国划分销售区域,被金龙婉拒,两家的关系从此发生微妙变化。

  2001年4月25日,金龙与奥托昆布达成一份备忘录。金龙通报了准备在中国发明专利15年保护期届满日、即2003年3月26日,在河南新乡再建两条铜水管生产线,并和日本一家公司合资在上海浦东再建一个铜管厂,并邀请芬兰奥托参与合作。芬兰奥托声言不参加合资,但表示积极支持金龙的生产线建设。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为了加入WTO,中国政府在一些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方面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在谈判方面做出一些让步。200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80号公告,规定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将由原来的15年延长到20年。芬兰奥托公司在中国授权的88101739.6号专利的保护期,也因此延长到了2008年3月26日。

  对于这个天上掉下的大陷饼,芬兰奥托自然欣喜若狂,其立即通知金龙,他们不同意金龙在新乡的两条铜水管线建设,同时要求金龙已付费50000美元的第三条生产线,在2003年3月26日以后,也不能再生产,要另行付费。

  2003年3月,芬兰奥托昆布公司以金龙三条生产线专利侵权为由,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申诉,要求每条生产线支付专利许可费400万元人民币,三条线共计1200万元人民币,成为入世以来河南企业遭遇的专利侵权索赔标的最高的一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一时间这场跨国专利纠纷在河南上下以及行业内,引起巨大轰动。

  在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的支持下,2003年4月,先后接到芬兰奥托公司专利侵权指控的中国7家铜管生产企业,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芬兰奥托的这项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并拿出充足证据,证明该项技术在申请专利以前,曾经在多国、多家企业得到应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的要求,并指出该项专利曾经于1999年4月被德国联邦法院宣告无效。

  2004年2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芬兰奥托公司ZL:88101739.6号发明专利无效。芬兰奥托昆普公司不服裁决,于2004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的判决。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如今,芬兰奥托以金龙产品出口美国为借口,在金龙出口美国市场的集装箱行驶的途中,扬言要“炸响”早在美国设置好的“专利地雷”。专利已经成为金龙再也绕不开的门槛。

  “贸易杂技”化解专利危机

  金龙专利纠纷惊动了中、芬两国商务部、外交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2004年11月14日,芬兰商务部长访华,双方都指示各自大使馆参与协调纠纷。但是,芬兰奥托公司故意拖延时间,并步步加码,每条生产线专利使用费比以前提高了20万美元,各方调解均告无果。

  金龙没有坐以待毙,他们马不停蹄,委托香港一家律师事务所,找到美国处理知识产权官司一流的丹尼斯律师事务所,搭建起法律平台,积极应对这场危机。美国丹尼斯律师事务所对案情进行详细分析后,迅速给出两条道路供金龙选择:第一,金龙用的是已经付过专利使用费的生产线生产的产品,是合法的产品,不存在侵权问题;第二,与芬兰公司正面交涉尽快解决纠纷,美国律师所直接参与中、芬专利纠纷谈判。

  李长杰权衡利弊后认为,金龙在美国有把握打赢这场专利官司,但在美国启动司法程序化解这场纠纷,少则需要半年,多则需要三、四年。这条道路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是曲折的,金龙如失去进入北美市场三、四年的时间,其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应把化解危机的重点放在第二条途径上。于是,李长杰以超人的胆略和镇静,“导演”了一场技艺高超的“贸易杂技”。

  首先,金龙打破常规,与自己在美国本土最主要的竞争对手、美国最大的铜管加工企业Wolverine公司取得联系,表示要和该公司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邀请其总裁到中国上海洽谈合作。金龙提出:要让美国Wolverine公司做金龙在北美市场的独家代理商,金龙贴牌为Wolverine公司供货,但美国Wolverine公司要接受金龙产品的报价。

  美国Wolverine公司大喜过望,金龙贴牌产品一流的质量、依然优厚的利润空间,简直是一道送上门来的圣诞大餐。双方一拍即合,签订了4年供货13万吨铜管的合同,而且美国Wolverine公司开出了优厚条件:只要货一离开天津港,美国Wolverine公司马上就付货款。

  金龙吃了定心丸。他们接着和芬兰奥托进行了艰苦谈判,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金龙支付芬兰奥托一定的专利使用费,条件是芬兰奥托让出其在北美和欧洲的市场,不再找金龙的麻烦。

  事实证明,把昔日的竞争对手变为今日的战略伙伴合作关系这着棋,在化解金龙这场跨国专利纠纷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李长杰算了一笔帐:美国Wolverine公司给出的优厚价格,实际上将付给芬兰奥托的700多万美元专利使用费损失,全部由美国产品使用商“买了单”,金龙则顺利登陆了北美、欧洲市场,达到了多赢的绝妙结局。

  至于贴牌供货,李长杰认为,如果金龙强行登陆北美市场,势必对Wolverine公司等其在美国的竞争对手造成巨大冲击,这些竞争对手很可能要联合起来,倾其全力,阻止金龙登陆美国市场,甚至提起反倾销调查,那样的话后果不堪设想,金龙将面临更大损失。而在国际贸易合作中,没有理由,只有利益。利益需要争取,但有时也需要妥协,妥协一定程度上也是润滑剂,是为了争取更大的利益。

  金龙专利危机引发深思

  一场错综复杂的跨国专利危机,在政治、经济、外交、贸易、国际惯例的综合手段运用,在东西方文化、价值观的碰撞磨合、甚至个人魅力的融合与交织中,终于化解。然而这场跨国专利纠纷,却需要引起我国诸多层面的深思。

  首先,中国企业要尽快了解掌握世贸游戏规则。

  中国加入WTO后,随之而来的贸易摩擦也此起彼伏。中国企业不断增长的国际市场份额,势必迫使世界行业格局、市场份额、市场划分重新洗牌,这必然触动发达国家企业的利益,他们会千方百计进行阻挠,设置重重障碍,其中知识产权指控是其常用的、也是最致对手于死地的杀手锏。打火机、DVD、摩托车、通信等行业都遭到过外国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而知识产权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是个全新课题,因此中国企业要尽快了解掌握世贸游戏规则,培养外经、外贸、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人才,以适应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同时,中国企业也要学会运用世贸游戏规则,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权,避免被指控和索赔。

  其次,面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大棒,中国企业要敢于积极应诉。

  从许多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来看,发生了知识产权指控后,中国企业不能逃之夭夭,避让拱手退缩,应积极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积极应诉,把损失降低。即使最终败诉,应诉与否在最终的赔偿上差别也会很大。在金龙这场专利纠纷中,芬兰奥托同时指控7家企业专利侵权,7家企业在行业协会的帮助下,釜底抽薪,将芬兰公司的专利无效掉,避免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02年,美国针对中国企业展开的8起知识产权调查中,国内仅有深圳华为、中国相关电池企业联盟应诉,并最终和解或打赢官司,而其他没有应诉的企业或行业,被美国竞争对手轻松逐出美国市场。

  第三,中国企业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交往中的标的物,日益显现出其极强的竞争力,而市场竞争已日趋转为知识产权的竞争:谁拥有的知识产权多,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获胜。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必须尽快建立健全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加强自主创新,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作为这场纠纷的主角,金龙在遭遇专利指控后,奋起直追,在引进消化国外专利技术的基础上,近年来先后申请中国专利40多项,构筑了自己的专利体系,拥有了与跨国公司抗衡的技术资本,最终芬兰奥托不得不向其伸出橄榄枝。

  3月22日,李长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金龙为什么要和芬兰公司打这个专利战,实际上应该说是一场国际贸易战,如果不想在国际市场上长驱直入,这场仗就不要打了。”他认为,金龙在这场专利战中所付出的代价,实际上换来的是一片更大的国际市场。

  芬兰公司和金龙的专利纠纷虽然最终以和解的方式妥善解决,但这起纠纷也给我国企业和政府敲响了警钟。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郭民生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直线上升,尤其是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受跨国公司的指控越来越多,但这并没有引起此类企业高层的重视和警觉。”郭告诉记者,据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统计,在该省新近确定的全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集团)中,约有45%的企业目前还是零专利,35%的企业只有很少几个专利。也就是说,在这100家骨干企业中,80%的企业并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这个时候企业一旦受到知识产权指控,就不知所措,这种状况令人担忧”。(李建伟和岳振廷对本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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