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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突破和缺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18:49 《财经》杂志

  

  制定《物权法》同时也是考验国家法律政策对个人财富进取心的态度

  □ 本刊记者 段宏庆/文

  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作为民法草案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被再次提请审议。

  时下的中国,几乎社会经济生活中诸多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如国企改革、土地管理、房屋拆迁、物业纠纷等等,无不涉及产权关系的明确、权利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今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条款被写入宪法,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原则性规定只有通过部门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这一重任责无旁贷地将主要由《物权法》来承担。

  据《财经》获悉,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对《物权法(草案)》的二次审议后一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于11月3-5日专门开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逐条审议。负责《物权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将在各方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新的《物权法(草案)》,如果一切顺利,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将在明年,即2005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并通过。

  一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大伞

  《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列,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民法》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在西方,《民法》被形象地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而《物权法》则是《民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物权是个人财产权利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通俗地说,物权就是人们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对小到各种日常生活用品,大到汽车、飞机等动产的支配权利。而《物权法》就是规范人们取得、出让、出租、赠与这些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物权法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无论人们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城市小区业主的房屋所有权,甚至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抵押、担保等等行为都属于《物权法》规范的内容。

  据《财经》了解,此次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共分5编22章,总计297条,长达55页。草案详尽地规定了人们在处理财产关系中的各种行为准则,无论涉及国家基本制度的“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这样的条款,还是同一般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如“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在草案中都有表述。

  草案对时下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有所涉及,如纠纷频发的业主与物业的矛盾,草案规定了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更换物业;对于农民普遍关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草案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物权法(草案)》一旦通过,老百姓头顶上将撑起一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大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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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杂志2004年11月01日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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