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突破和缺憾(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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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18:49 《财经》杂志 | ||||||||||||||||||||||||||||||||||||||||||||||||||||||||||||||||||||||||||
期待立法民主化 “对一部法律抱过高的期望是不现实的。”杨立新教授告诉记者,法律最终还是要反映现实社会生活,《物权法》起草中遇到的难题归根结底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只能靠社会的进步来解决,欲依靠一部《物权法》来实现制度革新显然不切实际。 尽管目前《物权法(草案)》不够完善,但民法学界还是一致希望它能尽快获得通过。“有一部法律总比没有要好。”杨立新告诉记者,有了法律就有了准则,不完善的地方可以一步一步慢慢改,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杨立新认为,目前需要做的是,立法机关应该考虑把《物权法(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这很有意义。”杨立新说,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全民普法宣传的过程,老百姓要提意见,自然就会去研究学习《物权法》知识,其实际效果比法律颁布后再来搞众多“学习讲座”要好得多。而且,全国那么多法律机构、法律院校,众多的法律实践者和法学研究者也能以其智慧从各个方面弥补立法者的不足。 特别是,《物权法(草案)》要在明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审议,只有提前公开草案,人大代表们才能事先有所了解,并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去参加审议。不然,这样一部专业性的法律,长达55页,297条,六七万字,就是研究民法及相关问题的法律专业人士,也要看上半天才能发表出中肯的意见。如果事前毫无了解,就让大多数根本就没有物权法基础知识的人大代表在短短几天会期中进行审议,其效果可想而知。 “从现在到明年3月的‘两会’还有四个多月,时间完全来得及,就看立法机关愿不愿意公开。”杨立新说。 《物权法(草案)》相关名词解释 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所有权:物权中最主要的权利,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地说,就是时下老百姓十分关注的房屋业主的权利。所谓房屋业主的权利是数人在一个建筑物或一个建筑区内享有不同的所有权,这个权利是复合的,既包括对专属于自己的建筑空间的所有权,也包括对公共设施的共有权,甚至还包括基于共同居住关系产生的成员权等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法律称谓,是中国民法学界仿效日本而来。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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