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突破和缺憾(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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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18:49 《财经》杂志 | ||||||||||||||||||||||||||||||||||||||||||||||||||||||||||||||||||||||||||||||
立法粗细之辨 “过于原则”,“规定还不够细致”,“措词还需要更专业化”……这是《财经》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时常听到的专家学者对《物权法(草案)》的评价。但与此相反,从全国人大内部传出的消息却是:一些常委觉得这部法律草案规定太烦琐。 比如有的常委就对《物权法(草案)》在第七章“相邻关系”中规定“建筑物的屋檐滴水不得直接滴注于相邻的不动产;安装空调等设施,不得因滴水、噪音对相邻的权利人造成损害”这样的条款表示异议,认为《物权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不应该关注这些细枝末节。 “这个问题确实很复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指出,由于我们过去长期的指导观念是“立法宜粗不宜细”,而且立法机关中真正的法律专业人士很少,所以立法往往过于简单、原则。尽管现在的情况大有改善,但立法的科学化、专业化始终都是中国法律实践中难以解决的一个问题。 杨立新告诉记者,在当年《合同法》通过的时候,也有一些立法者觉得条文过多过细。但事实上,当《合同法》实施以后面对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才发现一些原来立法中删掉的条款其实是有必要的,是解决某一类现实纠纷所需要的。 “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用来解决老百姓现实纠纷的,老百姓的生活当然更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法律不细怎么去处理纠纷?如果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东西,那是宪法,不是民法。”杨立新告诉记者。 回避热点之憾 《物权法(草案)》的不够完善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今年3月“保护私有财产”入宪后,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征用问题就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尤其又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等社会焦点问题相联系,更令人关切。《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究竟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怎么确定?……一系列问题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也就成为了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道难题。 但最终,草案中只是简单规定了两条,“对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得实行征收,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并应当给予补偿。”“因救灾、战争等紧急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适当给予补偿。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比宪法有更大的突破,在实践中一样无法具体操作。“主要是问题争议太多,意见难以协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告诉记者,“这个问题也许只能等将来专门制定一部《征收法》来解决。” 据《财经》了解,在同样受人关注的国有资产问题上,《物权法(草案)》也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仅仅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一条,“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显然,问题只能留给已经起草中的《国资法》来解决了。 另外,纠纷频发、争议颇多的农村土地权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问题,物权法草案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比也没有实质性突破。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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