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突破和缺憾(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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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18:49 《财经》杂志 | ||||||||||||||||||||||||||||||||||||||||||||||||||||||||||||||||||||||||||
能否实现“合法财产一体保护” 早在两年前,《物权法》已经历了一次洗礼。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当时的《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共1209条,是迄今为止条文最多的中国法律草案。而《物权法(草案)》便是其中的第二编(参见本刊2003年1月5日号《制定私权“圣经”》)。 在对《民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此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单独进行第二次审议,表明中国《民法(草案)》最终采取了分编审议通过的方式。 2002年12月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学术界对这个草案大多不持肯定态度。“影响《物权法》制定的最大问题是制度因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物权法》起草小组咨询专家孙宪忠告诉《财经》。 传统法律政策的基本特点是按照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强调公共财产优先受保障的神圣地位,压抑个人私有财产权利范围,这个指导思想在宪法上叫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民法通则》上则相应规定为“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这种意识形态和物权立法是极不协调的。孙宪忠认为,中国“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古语,在今天既是对于个人的鼓励,也是对于立法者的期望:它要求立法者尊重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在个人财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个人对社会、国家和事业才会有持久的信心与爱心。” 其实,早在1999年10月,由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牵头,孙宪忠等人参与,社科院法学所成立物权法课题组,编制完成了《物权法》学者建议稿,并提交给立法机关。该建议稿提出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其侧重点在于,不考虑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什么,只考虑财产的取得。只要财产是合法取得,在法律上同样对待、同样保护。 据《财经》了解,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没有出现《民法通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也没有专门分章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但第五章“所有权的基本类型”中,还是遵循了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传统分类。 梁慧星认为,现在的草案没有规定对国家财产特殊保护,有所进步,但只前进了半步。因为《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不是要区分财产的所有制,而应该看财产合法不合法,合法就要保护,应该是一元论。现在保留了所有制的“三分法”,虽然没有提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但从逻辑上看,有区分就必然意味着要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必然是不平等对待。在实践中,只要有区分,不管是否有明文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涉及到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时,有意无意地就会偏向了某一边,实际上就是不平等对待。 孙宪忠告诉《财经》,从《物权法》制定开始,他一直坚持“保护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并强调把公私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当做《物权法》立法的基础。“遗憾的是,这些观点并没有被完全采纳。”孙宪忠说。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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