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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市场正在被外资蚕食 应尽快让其合法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 09:46 证券时报

  □田晓林

  我国私募基金是伴随我国证券市场共同成长的机构投资者。虽然关于私募基金的作用、地位在学术界和政府主管部门并没有得到共识,但是私募基金对于活跃市场、分散市场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则不可否认。近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局面发生的一些变化,将对我国私募基金产生重要的影响。

  国际对冲基金与我国私募基金

  我国私募基金类似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Hedge Fund)。比如纽约商品交易所对对冲基金的定义为:有可能投资于多样化资产的私人机构投资者,他们的交易行为和投资行为是代表其客户的利益,这些客户多数是高净值的私人。这里,除了高净值的私人客户之外,其他的内容完全与我国的私募基金相同。而我国的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其实也有许多是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者,当然也包括一些国有机构。而国外大部分的大型机构的资金一般投资于共同基金(Mutual Fund,类似于我国的证券投基金)。对冲基金在50年前刚刚出现,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对冲基金发展迅速,每年的增长速度达到25%。根据Temont公司统计,1990年大约有390亿美元投资在对冲基金中,到2003年,约有6500~7000亿美元的资产由对冲基金管理,这些资产分布在约5000个基金中,平均每个基金的数额超过1亿美元。同时,全世界的对冲基金数量有92%在美国,有7%在欧洲,只有1%左右的数量存在于亚洲和全世界其他剩余地区。可见,美国是对冲基金的主要控制地。而现代信息技术已经足以使巨额资金在数分钟以内,从全球其他地区汇集到一处。相比较而言,我国私募基金规模很小。根据我国学者估计,我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人民币,合600亿美元。规模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估计约2~3亿元人民币,合3000~4000万美元。

  私募基金市场正在被外资蚕食

  私募基金生存的重要条件是资金来源稳定。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光受到国内储蓄、证券、信托、保险、外汇等

理财产品的竞争,也受到外资金融机构开发的互换产品,以及外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对私人银行业务开拓的竞争(私人银行业务的主要客户是高净值私人投资者)。据统计,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共有225家营业性机构和240家代表处,本外币资产总额为796亿美元。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正在进入中国市场。外资银行在金融产品开发和市场开发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对于开发我国市场也是有的放矢。例如渣打银行和荷兰银行在2005年5月推出的理财金融产品是比较典型的互换业务。而私人银行业务也受到外资银行,尤其是有经验的欧洲银行的强烈关注。20世纪末期以来,东南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欧美私人银行业务在东南亚各国积累了开发亚洲市场的经验。近20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以及积累的巨额民间储蓄,受到了这些银行的密切关注。相比之下,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基金经理与资金方的特殊的私人关系维系。如果没有客户的资金,私募基金则名存实亡。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许多合规投资者对我国A股进行了重点地、持续性地投资,由于这些外资机构资金来源稳定,操作经验丰富,分析市场工具科学,其在A股市场的盈利性很可能具有持续性,今年上半年以来的QFII投资成绩即是明证。此外,国外不少熟悉亚洲市场的对冲基金看好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以及近期以来

人民币升值预期的作用,许多对冲基金以变相的手段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使得证券市场存在有“神秘资金”的猜测。再者,虽然我国目前实行资本管制,但是国外资金要想进入国内市场,手段还是比较多的,甚至可以通过金融工具创新中的“互换”(Swap)与境内的私人机构合作,以境内身份投资,但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与对冲基金完全相同。与合规的QFII相比,这些以对冲基金为背景的资金操作手段可能更加凶悍。对冲基金进入市场的首要目的是盈利。对于我国目前A股市场规模较小,许多上市公司流通股本小的情况下,更加容易通过造势获取超额理论。我国证券市场开放是一个大的趋势,为长远计,我国的私募基金应当对当前的形势予以警醒,认真研究学习国际对冲基金的经验和技术,发展稳定的资金来源和风险控制技术。

  应尽快给私募基金合法身份

  过去,由于私募基金身份不能得到确认,加上我国对私人及机构筹集资金有严格的限制,使得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投资的手段主要以短期投机为主。一般是做完一个波段后,将客户资金归还,并将剩余利润按照事先约定进行分割。其实,政府的这种管制既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正常发育,也不利于我国机构投资者能力的培育。对于私募基金不予承认的态度,背后的原因,可能是担心它对市场的破坏作用,或与国有机构合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实,上述两个担心,在现代交易技术的监管方面都可以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对市场的破坏,不光自身承担着巨大的投资风险,而且承担着司法风险。在这些风险面前,私募基金一定会仔细考虑的。此外,如果私募基金与国有机构合作,并且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话,应当从国有机构经营监管的源头寻找解决方案。市场尤其是金融市场,其趋利性是非常强的,如果市场不开放,私募基金发展就会出现畸形。同时,在其他资产市场上,典当、抵押、私人机构之间借款甚至吸储等各种私人筹集资金的形式已经完全开放了。主管机构应当深入研究国际对冲基金市场发展的态势,以及恰当地把握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阶段特点,给私募基金以平等的国民待遇。

  (作者单位: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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