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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17:09 中国证券报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办理本基金代销业务的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销售机构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份额一起结算并支付。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6.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2日(包括该日)内从托管帐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T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本基金,且假设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1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元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为零。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网点之间进行份额转移。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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