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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17:09 中国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5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20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申请,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8月16日联合发布并于该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自2005月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买卖债券差价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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