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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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15:47 证券时报 |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 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