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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15:47 证券时报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 年10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5]176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募集采用网下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3.募集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的境外投资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国元证券、中信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发华福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恒泰证券、德邦证券、海通证券、华夏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

  5.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7.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见份额发售公告,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募集期内,如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认购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基金备案材料,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网点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发行期间,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投资人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注册人的认购确认为准。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基金管理人也会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比例或数量的限制;

  8. 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在基金认购期限内,一旦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期,并发布结束认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应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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