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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15:47 证券时报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其他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国元证券、中信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发华福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恒泰证券、德邦证券、海通证券、华夏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赎回数额的限制

  本基金无赎回最低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本基金无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且赎回后可用余额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不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投资者部分赎回,且赎回后可用余额不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在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登记注册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日晚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3、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每基金份额1.00元,且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人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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