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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1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14: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合法的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价格的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的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行修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审议事项的修改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开会通知中公告审议事项、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等。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或备案,并在变更后两日内公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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