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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1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14: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月结转时,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6、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日前一工作日(含节假日)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分配方案实施前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2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

  3、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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