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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07:45 证券时报

  十七、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增强性投资策略将产生跟踪误差,基金增强部分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有别于指数本身。

  为控制基金偏离目标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目标指数增长率间的日跟踪误差控制在0.5%,但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的风险:

  (1)目标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计算方法的变更;

  (2)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目标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3)因缺乏卖空和对冲机制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加大;

  (4)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资产类别或单个证券超过规定比例限制时进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 

  (5)基金持有股票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6)目标指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等突发因素;

  (7)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冲击成本;

  (8)申购赎回资金变动带来的跟踪误差增加;

  (9)基金资产中需扣除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8、更换目标指数风险

  如果目标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由此可能产生风险。

  9、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合同生效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砂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核准的约定收入;

  3)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发售基金份额;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注册登记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0)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核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程序

  1)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7、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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