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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07:45 证券时报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518053)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注册资本: 125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核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3个月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人在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T+3日的赎回款与T+2日申购款进行轧差净额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履行《基金合同》项下托管义务而特别开设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其下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二级账户,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上市证券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交易所交易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同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净值差错处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按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报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有关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我们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对账单、开放式基金交易明细表;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对账单、开放式基金交易明细表。

  3、电子邮件寄送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者准备了“融通开放式基金运作双周报”、“证券市场特别报告”、“融通开放式基金月报”等多层次、多角度的系列投资理财刊物,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客户发送。另外,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也将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旗下基金分红公告等。

  (二) 手机短信服务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份额净值(需客户定制)、基金分红、节日问候等信息服务。您可以拨打0755-26948088转人工或通过网站留言留下手机号码,享受此便利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讯。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我们与中国工商银行合作开发了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工行牡丹卡(目前只包括牡丹灵通卡和理财金账户卡)的个人投资者均可直接通过融通公司网站办理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划拨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755-26948088

  2、登陆融通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上网发行及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四)《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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