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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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07:45 证券时报 |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估值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二)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交易所交易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同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12次。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1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若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如费率为1.3%,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帐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 (1)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和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1000万 1.0% 1000万≤M<2000万 0.5% M≥2000万 单笔2000元 (2)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外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3)收取方式 认购发生时,在认购金额中按照认购费率收取。 (4)使用方式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1000万 1.2% 1000万≤M<2000万 0.6% M≥2000万 单笔2000元 (2)申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收取方式 申购发生时,在申购金额中按照申购费率收取。 (4)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赎回费 (1)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1年 0.5% 1年≤持有时间<3年 0.25% 持有时间≥3年 0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 (3)收取方式 赎回发生时,在赎回金额中按照赎回费率收取。 (4)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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