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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07:45 证券时报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交易所)认购和场外(柜台)认购两种方式。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一)基金份额的场内(交易所)认购”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
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二)基金份额的场外(柜台)认购”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交易所)认购

  1、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5】18号文核准募集。

  2、基金类型及基金的存续期间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募集方式

  上网发行。

  4、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5、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6、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募集规模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8、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

  (2)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

  (3)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1000万 1.0%

  1000万≤M<2000万 0.5%

  M≥2000万 单笔2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例:某投资者认购10万份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对应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1.2%)×100,000=101,2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012=1,2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 / 1.00=50份

  即:投资者若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0元,同时得到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为50份。

  9、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认购的确认

  1)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认购的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10、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1000份,每次申报的追加认购份额必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11、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1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柜台)认购

  1、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5】18号文核准募集。

  2、基金类型及基金的存续期间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募集方式

  直销或代销。

  4、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5、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6、募集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7、募集规模

  本基金场外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8、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1000万 1.0%

  1000万≤M<2000万 0.5%

  M≥2000万 单笔2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 100,000/(1+1.2%)×1.2% = 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1.2%) = 98,814.23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1.00 = 98,864.23份

  9、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认购的确认

  1)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认购的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10、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网点每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11、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并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限额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网点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基金申购采取全额缴款的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5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3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1000万 1.2%

  1000万≤M<2000万 0.6%

  M≥2000万 单笔2000元

  7、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1年 0.5%

  1年≤持有时间<3年 0.25%

  持有时间≥3年 0

  8、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6,000.00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6,000/(1+1.5%)×1.5%=88.67元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份数=5,911.33/1.200=4,926.11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00元,获得4,926.11份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9、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元=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元

  10、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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