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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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07:30 证券时报 | |||||||||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1607,基金简称:融通巨潮) 2、基金类别 股票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交易所挂牌价格 交易所挂牌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7、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8、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巨潮100目标指数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巨潮100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本基金谋求分享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 9、目标指数 本基金以巨潮100指数作为目标指数。巨潮100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公司负责编制并维护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以深沪两市所有股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量的加权指标排名为选股标准,同时对上市不满3个月、ST类、公司财务出现重大问题、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等的股票进行了剔除,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为了避免指数成份股出现的频繁变动,确保指数可投资性与抗操纵性,指数的调整规则中运用了缓冲区技术。巨潮100指数的基期为2002年12月31日,基日指数为1000点。 如果巨潮100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10、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巨潮100指数的成份股和预期将要被选入巨潮100指数的股票,本基金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非成份股的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内,但成份股更换期因指数成份股调整而进行的非成份股投资不在此比例限制范围之内: 11、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12、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交易所)认购和场外(柜台)认购两种方式 (1)场内(交易所)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凡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均可办理认购: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大鹏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均可办理通过交易所的认购。 没有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场外(柜台)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和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联合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华夏证券、东方证券、国元证券、民生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华安证券、华西证券、申银万国、南京证券等。 13、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认购期间为2005年3月10日至2005年4月12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到2005年4月12日,若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百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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