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18日晚伊利股份公告称,阳光产险14日增持公司股份566.79万股,占总股本的0.09%。阳光产险和阳光人寿合计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303,240,0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小调查

伊利股份股权状况

  •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8.79%,而在前十大股东中,公司董事、高管占据了四席。

阳光保险背景介绍

  • 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成立于2005年7月。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

结合伊利股份的财报不难发现,公司目前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8.79%,而在前十大股东中,公司董事、高管占据了四席。显然,伊利股份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令其极易成为外来资本的潜在收购对象,而公司修改章程之举,亦是想通过增加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收购难度与成本等方式,阻挡“野蛮人”入侵。

8月9日,伊利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拟大幅修改公司章程,11名董事在会上全票通过了这一议案。在超过10处的修改中,从“股东持股达3%须通报”到对于“恶意收购”的定义,多收数条款都试图提高收购门槛,反制野蛮人控制公司董事会。

第37条

第37条规定,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发出书面通报。在通报期限内和发出通报后二个交易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股份达到 3%后,其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3%,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通报”。同时规定了相关制裁措施,包括“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持有公司股份的,在其违规行为改正前,不得行使其所持或所控制的该等股票的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该等股票股利以外的其他权利”等。分析人士表示,此次章程修改涉及的3%举牌条款,目的是防止“蒙面举牌”情况发生,以使上市公司能够提前有所准备。按照此章程修改条款,股东单独或者共同购入股票,满足15%的提案要求势必代价高昂,何况还可能激发管理层设置的其他反收购措施。

第53条

第53条要求持续两年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5%以上股份者,方可提议更换或者提名董事。此条规定最有可能给股东更换董事造成难以逾越的障碍。
首先,伊利股份股权分散,根本没有股东单独掌握15%的股份,因而无法单独提出更换董事的议案。再者,即便有股东新购入股票以求满足15%的提案门槛,也仍然要等待两年以后方才能提出动议,这等于为现职的管理层构筑起了一条至少确保其两年地位无虞的堡垒。综合考虑以上两方面因素,第53条的修改可能剥夺股东更换董事的权力。

第96条

第96条既规定了分层董事会,又限定了符合以上董事提名要求的股东提名新董事的人数比例以及时间间隔。按照此条修正案的规定,希望推进收购的外部股东至少需要三年时间才有可能更换大部分的董事。这样长的时间间隔,恐怕足以瓦解绝大多数的收购机会,实质依然是为维护现职管理层的既得利益。

上交所问询函提出十大要求:拟修改的章程内容是否合理合规?

欲对公司章程进行大面积修改,以防止外来资本恶意收购的伊利股份,伊利却收到上交所的问询函。细看上交所在问询函中提出的十大要求,其中大部分问题都聚焦在“伊利股份拟修改的相关章程内容是否合理、合规”上。值得一提的是,上交所指出,独立董事作为中小股东利益的守护者,更应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审慎对待限制股东权利的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因此,上交所要求伊利股份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说明相关条款的修订是否侵犯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律师对涉及的相关问题逐项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对“野蛮人”防御过度 上证所持续重点关注

9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通报了8月的上市公司一线监管情况,其中的一大重点便是加大对公司章程增设反收购条款的监管问询力度。
事实上,在8月26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晓军也作出回应,提醒上市公司慎用“反收购”条款。“证监会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张晓军称。

在入侵伊利之前,阳光保险系已经持股凤竹纺织 5.00%,持有中青旅 7.46%,京投发展 5.35%,胜利股份 5.56%,承德露露 8.43%,福寿园 7.22%。另外,6月份主力持股数据中,阳光保险持有的股票包括中色股份、承德露露、双汇发展、涪陵榨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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