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低成本的金融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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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15:33 《财经》杂志 | ||||||||||||||||||||||||||||||||||||||||||||||||||||||||||
陆磊/文 作为世界第一家设置金融稳定部门并于1998年率先出版《金融稳定报告》的中央银行,瑞典银行把金融稳定直接定义为“支付体系的安全与高效运转”。其支付体系涵盖了全部金融市场、各类金融机构、所有支付工具及其技术与管理支持系统。在其金融稳定框架内,金融稳定传导机制为:宏观经济运行—银行的借款人(包括实体经济和金融部门)-银行体系
欧洲中央银行虽然基本沿用瑞典银行的方法论,但其更关注欧盟内部银行体系的危机传染,因为毕竟金融监管是欧盟各成员国的主权范围,而跨国风险识别与管理才是欧洲央行的主要职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自2002年一季度以来定期出版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则集中关注世界金融市场的“系统性、结构性缺陷”以及风险在金融机构和国家间的传递渠道,因而其结构调整意义高于风险管理意义,对各国政府的结构性改革建议高于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 基于基本国情的差别,很难说中国应该按照哪种模式构筑自己的金融稳定体系,但至少我们可以观察到有关中国金融稳定不同于成熟市场、新兴市场以及转型经济体的若干典型事实。一是中国从未发生过全局意义上的支付体系危机。这无疑是一个奇迹。二是花钱买机制,即金融部门存在足以危及金融稳定的结构性缺陷,在未引发金融危机前,以注资方式消除体制隐患,典型个案是国有银行和农信社改革。三是花钱买稳定,即结构性问题已经造成局部金融风险时,通过重组、关闭、合并等形式锁定潜在的危机传染范围,典型个案是信托整顿和城信社归并入农信社。 根据瑞典和中国的事实对比,我们可以给出三个假说:第一,由于央行直接监控支付系统和银行间市场运行,因而央行比其他机构更先觉察某些市场不稳定因素,如若干金融机构在短期内的大量拆入,从而可以预先判断系统性危机的起源。这是中国与瑞典的共性。第二,金融机构自身比监管部门更了解业务风险的实际状况,如果金融机构无法有效管理风险,则必然存在某些结构性问题。这是中国不同于瑞典的现实。换言之,瑞典也许存在花钱买稳定的现象,但是不存在花钱买机制的问题。第三,央行可以是最后的责任承担者,但不一定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 瑞典的经验绝不仅仅等同于央行无限度使用最后贷款人职能,恰恰相反,首先是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只有在其无法全部、独立承担损失,且该损失必然引起支付体系恐慌时,央行才能介入流动性支持。 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中国金融稳定的几个核心问题。 第一,通过最小化成本开支实现支付体系稳定是金融稳定的真正内涵,这就需要准确评估某些机构对银行体系和支付体系的显示影响,由此模拟各种可能政策安排的机会成本。比如,在央行对农信社发行票据,以外汇储备注资国有银行等工作中,有必要计算不注资的预期损失、注资的最小有效规模这两个关键指标。 第二,除非出现来自汇率、资本账户等不可抗外来冲击,花钱买了机制的机构就不能再花钱买稳定,反之亦然。在完备的机制下,银行就不应该是短视的,识别风险是其基本工作;否则,我们有必要质疑钱花了,买进的是洋垃圾还是真机制。 第三,权力的交叉与重叠是当前金融监管与金融稳定中最致命的问题,监管真空与过度监管都会因此而存在。在处理监管部门与金融稳定当局的关系上,瑞典等国的经验可以借鉴:监管是针对单个机构、金融产品和市场运行的“微观”管理部门,合规性是其惟一标准,风险监管在合规性之中。金融稳定考虑全局问题,是宏观金融调控的手段和目标,考虑的是商业银行合规运行之外的突发性、传递性、系统性风险。 如果有一天,央行不再通过替金融机构违规导致的风险买单,则我们就实现了健康的、低成本的金融稳定。 作者为本刊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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