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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与生命孰重 废止经济犯死刑可行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11:13 《中国经济周刊》杂志

  ★《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 晏耀斌/北京报道

  一边腐败案件层出不穷,一边却有人嚷着要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涉及经济犯罪的多数是腐败分子,这些人该不该被“砍头”?日前,因为“死刑对腐败犯罪威慑有限”,为“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萧中华等多名法律专家建议考虑废止经济犯罪死刑的观点,让国人“刮目相看”。经济犯的死刑是否应立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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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笼罩经济犯罪

  从1980年代之后,我国刑法中的涉及死刑的罪名开始增加。其中针对经济犯罪的有1982年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17种经济和财产犯罪增设了死刑;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走私罪、受贿罪增设死刑。可以说,中国法律关于死刑的规定,始终是悬在犯罪分子头上的一把利剑,经济犯罪也不能例外。目前中国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有68个,其中大部分被法律专家认为“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价值低于生命权利的非暴力犯罪”,譬如走私罪、伪造货币罪、金融诈骗罪、盗掘古墓葬罪、组织他人卖淫罪等。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死刑至今还是笼罩在经济犯头上无法摆脱的阴影。而中国每年究竟有多少人被判处死刑,一直是政府和学界都讳莫如深、缄口不言的“高度机密”。根据国际上某组织2002年4月发表的一项声明显示:中国在2001年处决2468名死刑犯,占世界被执行死刑人数的90%以上。

  据公安部统计,自2000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经济犯罪案件近28万起,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26万余人,挽回经济损失670亿元。改革开放以来,已有3名被处以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分别是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

  由此推断,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犯被处以死刑当然不在少数。伴随着社会各界对死刑的质疑,主张暂不废止经济犯死刑的声音也开始出现。

  暂时保留还是马上废除?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的人权委员会在1999年的一个决议中,敦促所有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要将死刑适用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这说明经济犯罪不属于公约规定的“最严重罪行”之范畴。

  这个公约成了主张废止经济犯死刑的有力依据,但是否就能够在中国实施呢?在1997年3月6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

  对西方法律深有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符其林,当属于极力推崇废止死刑但暂时保留经济犯死刑观点的法律专家。他认为,第一,中国目前社会治安严峻,经济犯罪发案率高。第二,中国刑罚制度执行不够严格,使得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与判处死刑的区别极大,其不能发挥替代判处死刑的作用。第三,经济犯罪原因极其复杂,制度建设更为重要,在我国制度建设不完善的时候,利用死刑的威慑力来适当遏制犯罪是必要的。第四,死刑的存废与一国公民的刑罚观念具有密切关系,经济犯罪死刑的保留有很大的民意成份,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罪有应得的刑罚,不应该废除死刑,否则犯罪难以遏制,刑罚显失公平。

  湖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家邹爱华也极力反对当前废止经济犯死刑。“主张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人,没有考虑中国具体政治制度现状。在政治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掌握权力的人容易受到监督,造成巨大经济损害的经济犯罪发生的概率比较小。而我国当前政治制度还不完善,权力比较集中,我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权力,掌握权力的官员容易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群众带来巨大损害。这种损害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不是血淋淋的,但它造成的损害却更大,杀人于无形,而且杀死的人更多。”

  主张废止经济犯死刑一经报道后,“废止经济犯罪死刑就等于纵容腐败”,立即成了反对废止经济犯罪死刑的主要论点。但逐步废止经济犯死刑,是目前学术界普遍持有的主流观点。

  邹爱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人命关天’是我国重视人生命的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正因为重视人的生命,我国现行刑法才将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希望以此遏制威慑经济犯罪。当经济罪犯感到自由比生命更可贵时,让其失去人身自由的终生监禁将比死刑更具有威慑力。而只有随着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当人们的物质需要能够得到有效的满足时,公民才可能在精神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重自由而轻生命,终生监禁才具有威慑力。”

  同时持暂缓废止经济犯死刑观点的认为,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并不等于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犯罪金额的大小只是衡量犯罪性质恶劣程度、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参照。所以,对犯罪者是否适用死刑,其实是根据其犯罪性质恶劣程度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来判决的,而并不是用犯罪金额的大小来给人的生命估价,因此,这并不涉及贬低人的生命价值的问题。

  废止经济犯死刑暂不具备条件

  归根结底,经济犯死刑的废存之争是关系到中国的国情,关系到制度的健全与否的现实问题。而作为转型发展中的国家,制度的缺失就成了保留经济犯死刑的最大依据。对于一种犯罪的谴责,不应仅仅包括犯罪人,还应包括滋生腐败的制度。因此,业界人士普遍认为,目前我们存在的最严峻的问题,并不是根据文明程度减轻犯罪分子的惩罚,而是如何消除愈演愈烈的腐败犯罪。只有对严重腐败者施以重罚,才不会孳生更多的腐败。对腐败分子的处理,不是重了而是轻了。从修改《刑法》的操作上,对“个人贪污或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规定进行细化,用死刑威慑来减少犯罪。

  符其林教授认为,中国刑罚制度正在进行改革,执行制度正在规范,司法人员的素质正在得到提高;国家各项制度建设,尤其是涉及经济犯罪的反腐制度建设,正在逐步完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公民的刑罚观念逐渐发生变化,认识到死刑的残酷和死刑威慑力的有限,认可其他刑罚方式的惩罚力度。正是这些“逐步”到位后,经济犯死刑废止才会提到日程上来。

  而废除经济犯死刑必然涉及到“终生监禁的成本问题”,“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就需要有威慑经济犯罪的替代刑罚种类,它就是终生监禁。对于国家财政来讲,终生监禁犯罪人的成本远远高于处死犯罪人的成本。所以,废除经济犯罪的国家一般都是发达国家,他们有维持被终生监禁的犯罪人生活的财政力量。而我国目前现阶段经济不发达,不可能将大批的财政资金投向监狱,用于维持被终生监禁的犯罪人生活。”邹爱华从经济的角度给予了一针见血的分析。

  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符其林教授仍然坚持这样的观点:死刑可以逐步先在经济领域废除。但是,废除的时间,不是现在,也不是一年半载,而是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后。只有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国民素质,才能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后实现死刑从经济犯罪领域退出,更长一段时期后逐步实现从其他非暴力犯罪领域乃至从整个犯罪领域彻底退出。

  一系列制度缺失的问题,似乎让那些主张当前废止经济犯死刑的人找不到现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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