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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不是纵容腐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01:16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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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经济犯罪死刑对腐败威慑有限 专家建议逐步废止 (作者: 马浩亮)

  针对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中国近些年对许多经济案件增设了死刑。多名法律专家认为,在全面废除死刑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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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中坚持“少杀慎杀”原则。

  专家指出,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且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倡导的生命权至高无上原则不协调。

  评说链接: 

  信息时报:“废止经济犯罪死刑”等于纵容腐败分子 (作者:叶边鱼)

  面对愈演愈烈的腐败犯罪,我们制度上能实施的处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贪个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最后还是没能够上死刑,才是经济腐败犯罪猖獗的根源。因此,很多人提出建议修改《刑法》,对“个人贪污或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规定进行细化,用死刑威胁来减少犯罪。如今,一些法律专家反而提出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真不知道他们是进行学术研究还是替腐败分子代言。

  不应该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也有民意的成分在里边。死刑的重大社会意义,不只是威慑腐败分子,也能起到安抚、稳定民心的作用。如果犯罪“致富”不能受到严惩,如果贪污受贿上亿元也不会被判死刑,那按规矩办事的人会怎么想?一位网友这么评价:这些专家在腐败最猖獗的时候提出废除死刑,居然以牺牲广大守法公民的权益来维护少数亡命分子的所谓“人权”,简直就是无理取闹。

  人民网:争鸣:“废止经济犯罪死刑”不是纵容腐败(作者:魏文彪)

  在对犯罪行为的防止上,制度的完善远比严酷刑罚更为有效。死刑与腐败犯罪发生间的关系同样是如此。当前腐败形式严峻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没有完善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制度是最主要的因素。即使对经济犯罪处以再多的死刑,如果制度上的漏洞不能弥补;发现腐败的概率低,一样难以有效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对有良知的专家有关“废止经济犯罪死刑”呼声的蔑视表面上看是出于对犯罪行为的痛恨,以及对于“纯洁社会”到来的呼唤,但实质上却是人权意识淡薄的体现。而一个推崇酷刑、人权意识淡薄的社会,即便表面上有如白布一样“洁白”,但也绝对掩饰不了其下残阳如血般的底色。

  南方都市报:庄如顺改判与经济犯罪死刑标准 (作者:陈杰人)

  现在我们对贪官判死刑的弹性太大,从理论上的十万元可以判到实践中的数千万元不判,这种巨大的反差,不仅使经济犯罪的审判工作无所适从,还使经济犯罪的司法审判陷入某种尴尬境地。

  如果说对普通民众的公平和公正是一个社会人权保护的基石,那么对罪犯的公正和公平,则是一个社会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志。虽然贪官可恨,但让他们受到由于制度的混乱而产生的不公正待遇,这显然也不可取。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状况仍然是中国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编辑留言:

  判处死刑没有吓住腐败分子,面对贪官不断攀升的涉案金额,司法实践中的死刑标准在节节后退。如果干脆废止了经济犯罪死刑,是不是等于纵容腐败分子呢?废除死刑应该先从经济犯罪开始吗?在审判中,经济犯罪的死刑标准应该如何掌握才有利于遏制腐败?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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