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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栾川县档案大楼百万“垫资”纠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17:02 《中国经济周刊》杂志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记者 晏耀斌/河南报道

  2004年7月21日上午8点,河南洛阳火车站,在拥挤杂乱的站台上,一位看上去苍老灰暗的中年秃顶男人似乎在翘首等待着什么。“我是石西坤。”若不是他的自我介绍,记者绝对认不出来他就是“向河南省栾川县讨债三年未果”的当事人石西坤,因为眼前他的这副模样与其在栾川县档案局大楼综合验收留影上的那个春风得意的承包商简直判若两人,而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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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的时间仅仅在三年前的4月5日。

  款项未到反成被告

  1999年9月6日,石西坤作为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丰李公司)项目负责人,同栾川县档案局签订了建设栾川县档案大楼的承包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施工要求,还约定:工程由承包方全部自行垫资,主体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支付工程总额10%,总工程竣工验收后付60%,其余三年付清;如果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承包方可以留置部分或者全部工程;完成施工期限为1999年9月23日到2000年9月23日;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在指定邮政所转交32万元的定期存款单为保证金,待工程全部竣工后退回。

  建筑工人加班加点,工程如期竣工。栾川县建委质量监督站和栾川县计划委员会分别进行了验收并颁发工程合格证书,同时栾川县档案局与丰李公司双方确认了工程造价为184万多元。

  为保证合同如约履行,2001年8月15日,栾川县档案局与丰李公司及石西坤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栾川县档案局保证工程款按合同执行,如违约每延期一天,档案局按欠总工程款1%违约金付给丰李公司。

  结果栾川县档案局因为没有充足的资金,只能支付石西坤88万元,与合同约定的总造价的70%即129万多元相差甚远,因而栾川县档案局要求进入档案大楼办公的要求也遭到石西坤的拒绝。

  一切准备就绪,只待入住新大楼,结果横在面前的却是紧锁的大门。栾川县档案局一纸诉状将丰李公司及石西坤告上法庭,要求档案大楼全部交付档案局使用。

  终审判决并未执行

  2001年9月28日,栾川县法院判决:丰李公司允许档案局使用档案大楼二、三层办公。随后丰李公司上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洛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栾川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栾川县档案局的诉讼请求。此时,被告郑重承诺偿还工程款,丰李公司及石西坤撤回诉讼。结果,栾川县政府及档案局却依然没有兑现承诺。

  眼看着银行的贷款利息一天天的疯长,而档案局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石西坤只好向栾川县及其上级单位反映,希望早日能够了结这桩纠纷。

  2002年8月底,丰李公司再次将栾川县档案局、栾川县政府推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项,并支付违约金730多万元,依法拍卖档案局大楼,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

  2003年3月3日,洛阳中院作出判决:被告栾川县档案局支付丰李公司工程款,支付违约金242万余元,支付档案大楼工人看管费。如果被告栾川县档案局不能完全履行,被告栾川县政府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被告栾川县政府与档案局均不能履行,丰李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拍卖档案大楼。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栾川县政府与档案局至今也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

  有“争议”的判决

  栾川县法制局局长唐星,自始至终是本案中栾川县政府的代理人。他在接受采访时称:“我们对判决有很多异议,由于当时栾川县政府领导正处在人事变动中,因而耽误了上诉时间。根据规定,在栾川县5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公开招标。而档案局大楼的招标工程,当时有五家建筑公司参加竞争这个项目,石西坤自愿垫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属于违法。档案局的领导不懂法,让丰李公司和石西坤钻了这个空子。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垫资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强揽工程业务,栾川县档案局和丰李公司签定的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原告过错大于我方,双方都有损失,应相互抵销,不存在谁赔偿谁的问题。因合同的无效,就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

  同时他还认为,栾川县政府不是本案的被告,栾川县政府与档案局是彼此独立的行政法人,而且县政府承诺的拨付给档案局的款项已经全部到位,所以栾川县政府对档案局是否欠原告款项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洛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栾川县档案局与丰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理》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栾川县政府与档案局在享受丰李公司垫资带来利益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于情于法均相悖。由于档案局大楼的立项由栾川县政府决定的,档案局又是非赢利性单位,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务院《档案实施办法》,档案局虽为档案大楼建设合同的签约人,但合同所涉建筑物归属于栾川县政府,所以被告栾川县档案局应对档案局不能支付工程款项及违约金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而石西坤补充道,当时档案局申请立项根本就没有资金,其他的建筑公司都不愿意承包这个工程。档案局为了档案大楼早日兴建,要求建筑公司垫资开工,并且签订了施工合同,这是一种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民事行为。如果有过错,错误的一方也应该是档案局。

  谁来承担责任?

  很显然,这次的纠纷又重复这样一条路径:立项单位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仓皇上马工程。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或者包工头)拿不到工程款,导致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到位,民工只好上访甚至采取过激的方式讨要工钱,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也因此受到干扰。到底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全国律师协会委员皮剑龙认为,栾川县档案局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对档案大楼的兴建进行了立项,并且没有公开进行招投标,而是和丰李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虽然有不妥之处,但也合乎双方自主自愿原则,同时,丰李公司垫资承建了档案大楼工程并且大楼验收合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双方互利互惠的原则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有违公平原则。栾川县档案局作为非营利性单位,档案大楼的产权属于栾川县政府所有,栾川县政府当然应该对档案局的兴建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连带责任。如果两者都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档案大楼,并具有优先受偿权。

  据栾川县政府介绍,他们已向洛阳市中院申请了再审,要求洛阳中院撤销生效判决、判决《施工合同》无效、驳回丰李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洛阳市中院政治处负责人证实,现在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

  如今,档案局的职工仍然在家属楼里办公,新建的档案大楼空荡荡地矗立在家属楼的背后,里面也只有一些破木头和档案局存放的档案袋,散落在一楼的过道上。本刊将对此案进展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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