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深夜致歉池子 律师:银行或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题报道:池子举报中信银行泄露个人信息
新浪法问 王茜
在知名艺人池子与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笑果文化”)的经纪纠纷中,一家银行被意外扯了进来。
中信银行5月7日凌晨在微博发布致歉信,称“关于王越池先生(艺名‘池子’)通过微博反映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被调取一事,经我行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我们向王先生郑重道歉!
我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资深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如果是因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银行职员的侵权行为,应当认定银行员工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如果受害人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应承担。
池子向公安机关和银保监会举报中信银行
事件起源是5月6日下午,池子在微博发文表示,因为笑果文化拖欠其演艺报酬,双方正在走仲裁程序。然而,他发现在笑果文化寄给自己的案件材料中,有他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
池子认为,银行在未经自己授权且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将他个人的交易明细提供给笑果文化属于严重违法。
“你也没有我的身份证,你也没有我的银行卡, 你也没有司法机关的调查令,笑果文化竟然能从中信银行拿到我近两年的流水还打印出来,你为什么不干脆把余额全取出来拿走呢?之后我们打电话给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说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池子称。
池子在律师函中还指出,笑果文化利用非法获取的财产线索,骗取仲裁中心及法院批准并实施司法查封的申请,导致他银行账户被冻结。
他声称已经就此事向公安机关、银保监会等政府机关进行实名投诉和举报,同时要求笑果文化、中信银行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当日笑果文化发布声明,称公司与池子的经纪纠纷正在仲裁程序中,公司根据相关流程采取了财产保全、提起仲裁、证据收集等法律行动。关于池子所提出的“工资拖欠”及“违约金”等相关经纪问题,亦正在仲裁程序中。公司行动均在法律及合同的框架之下进行。
次日凌晨,中信银行发布了上述致歉信。中信银行表示此事是“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我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
一位银行人士对新浪法问指出,为储户保密是银行的基本原则,也是《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通常只有在配合司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银行才会向公检法等部门提供储户个人账户交易明细。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职员违法了吗?银行是否该赔偿?
对于此事,知名法律博主、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山叔”指出,“有银行卡号,只要提供相应担保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的调查令,一方当事人无法也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查到交易明细”。
那么,银行职员泄露个人信息,池子是否可以向银行索赔?相关员工以及银行该承担什么责任?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从侵权责任角度而言,主要看这种侵权行为与履职行为是否存在内在关联。
他表示,如果是银行员工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其是利用得银行的平台完成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到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
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应当认定银行员工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如果受害人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应承担。
类似的案例有很多。比如最高法的一个案例,(2011)民提字第320号,证券公司员工盗卖客户股票,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这种判定,就避免了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责任的无限隔离。还比如《2012年度上海法院涉银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提到的俞某案,即客户经理在客户资金进入银行后,擅自开通网银划走资金,法院判银行承担责任。
涉事银行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曾杰律师进一步指出,首先这种行为,在无合法授权下,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这里不仅仅包括这种非法提供行为,还包括非法获取的主体。
但是否构成犯罪,他认为还要看具体数额或情节。比如这种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获利的刑事立案标准减半,比如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只需要25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500元以上。其次,如果这种行为没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那也属于一种行政违法,理应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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