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再提加重欺诈发行刑罚 盘点近年造假上市发债案

2019-03-03 11:27:10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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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王茜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3月2日在两会人大代表团驻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欺诈发行最高刑期应该提高到无期,比照金融诈骗罪。这一表态引发市场热议。

  这不是王建军第一次针对欺诈发行“开炮”。2018年的两会上,王建军就领衔提出《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

  目前在我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此,据多家证券媒体2018年报道,王建军曾指出,“近年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屡禁不止且有逐渐增多趋势。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该罪危害性质认识不足、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制约了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他建议,将该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归入“金融诈骗罪”,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并相应地提升罚金额度。

  他还建议删除单处罚金的规定,规定对自然人应当同时处徒刑和罚金,两罚并处。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亦要承担相应罚金,从而保持自然人处罚的一致性。

  其实,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久被市场诟病。在A股欺诈发行上市典型案件——绿大地案的一审判决中,绿大地仅被罚400万元,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学葵被判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就曾引来业内诸多质疑。

  此后,昆明市检察院向昆明市中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昆明中院重审后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新浪法问为您梳理近年来震动市场的几起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案情以及处罚结果。

  虚增资产收入造假上市:绿大地

  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

  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公司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情况下,为达到上市目的,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成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其中,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绿大地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荒山使用权以及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绿大地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总计2.96亿元。

  上市后,绿大地继续虚增荒山土地使用权、土壤改良及灌溉系统工程、林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资产2088亿元;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公司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收入2.5亿元。

  2011年一审法院认定,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公司被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被判刑3年,缓刑4年。昆明市检察院随即向昆明中院提出抗诉,认为该判决存在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

  2013年昆明中院重审后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

  2011年至2014年,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以及上市后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相关金额达4.69亿元。

  此外,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

  2016年7月5日欣泰电气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股票自2016年8月22日起暂停交易,9月6日收到暂停上市决定。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经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于2017年6月23日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016年7月8日,欣泰电气公布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被罚款1900余万元,公司董事长温德乙、刘明胜被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2016年8月,证监会表示已将欣泰电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媒体2018年报道,温德乙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此外,欣泰电气承销商兴业证券及相关责任人也被罚没近5800万元,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评估公司也被立案调查。

  深交所指出,欣泰电气是创业板第一家退市公司,也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而且欺诈发行具有不可纠正、影响不可消除的特征,也不符合重新上市要求。欣泰电气将一退到底 ,无法重新上市。

  此后欣泰电气和温德乙分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不过两者一审二审均败诉。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双管齐下”:金亚科技

  金亚科技2009年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经证监会查实,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和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IPO)核准。

  其中,金亚科技在IPO 申报材料中虚增 2008 年、2009 年 1 至 6 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 47.49%、68.97%;虚增 2008 年、2009 年 1 至 6 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 85.96%、109.33%。

  上市后,金亚科技虚增2014年利润约8049万元,虚增银行存款约2.18亿元,虚列预付工程款约3.1亿元。

  金亚科技上市时的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法律顾问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为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年3月,证监会依法对金亚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同年6月,证监会依法将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金亚科技发布公告称存在暂停上市风险。同年8月,证监会依法对立信所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称,本案系一起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我国首例上市公司欺诈上市案:红光实业

  红光公司是我国《证券法》实施后第一家被起诉的上市公司。

  1997年6月,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募集资金4.1亿元。上市半年即报出巨额亏损,创下中国股市的“新纪录”,证监会随即对其展开调查。

  1998年证监会发布调查通报,显示红光公司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存在6个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隐瞒重大事项;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六是涉嫌犯罪。

  2000年1月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指控红光实业公司及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红光公司公司高层明知1996年度公司亏损,不符合3年连续盈利才能上市的要求,为了股票上市,决定调整财务、虚增利润,采用改变折旧方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在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中隐瞒1996年公司实际亏损5377.8万元的事实,虚增1996年公司净利润5428万元,虚报利润10805.8万元。

  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光实业股票欺诈上市案作出判决:红光公司被判罚金100万元,主要责任人原公司董事长何行毅、总经理焉占翠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原常务副总经理刘正齐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欺诈发行债券行政处罚首单:五洋建设

  2018年7月,证监会发布通报,五洋建设为了符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将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后少计提坏账准备,骗取了债券发行核准并多次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其中包括,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1.3亿元和2.5亿元公司债券。

  此外,五洋建设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年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审计机构变更事项等违法行为。

  证监会最后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五洋建设董事长)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以上主体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五洋建设本次违法行为提供中介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如存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证监会将依法严惩。

  该案系证监会对欺诈发行债券行为行政处罚的首起案件。

  首例欺诈发行私募债券罪:圣达威

  为顺利发行私募债券融资,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安排胡某对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公司及章某负债数千万元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财务帐表、凭证,通过虚构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骗取审计询证等方式,致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发生重大误差,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审计报告。

  2013年5月3日,圣达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两期发行私募债“13圣达威01”、“13圣达威02”,均为两年期,票面利率分别为9.5%、10.2%,募集资金合计5000万元,承销商及托管人为华创证券,担保方中海信达。

  2015年,“13圣达01”、“13圣达02”到期后,由于圣达威称已无力偿还本息,均告违约,造成了投资者重大的经济损失。此后,章某、胡某因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华创证券和中海信达也陷入官司中。

  圣达威发行的私募债属于深交所试点的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该案也是我国首例欺诈发行私募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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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王建军 欺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