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冲击“私募赴美上市第一股”的基岩资本奈何节节溃败?

2021-03-12 16:42:52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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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王茜

  三年前曾计划登陆纳斯达克的知名私募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基岩资本”),如今行到了一筹莫展的地步。

  自去年旗下产品“东方价值五号”和“东方价值发现一号”被曝逾期和净值暴跌后,近日基岩资本再次收到了来自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基岩资本存在虚增净值、挪用基金财产和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三大“罪名”。

  针对基岩资本的问题,一位广东私募界的业内人士对新浪法问表示,在某些私募内部,存在着管理者“一言堂”的情况。类似案例往往是私募管理者无视正常的退出流程,采取激进的投资方式导致。

  有资深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基岩资本挪用资金的数额极其巨大,行政处罚的数额与之相比完全不成比例。

  业内人士指某些私募内部存在总经理“一言堂”

  基岩资本成立于2015年,因成功投资过B站、唯品会、虎牙直播、趣店、猎豹移动和蘑菇街等中概股而在业内颇具名气,其代表产品东方价值基金位列2016年度私募基金收益率三甲之列。该机构官网介绍称,“主导的上市融资、兼并收购等项目约150例,其中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已超过50家。”

  成立仅三年后,一路高歌的基岩资本就谋划登陆纳斯达克主板市场,拟募集资金7000万美元(约4.5亿元人民币),并声称“有望在今年成为我国第一家在美股上市的私募机构”。2019年该机构将上市目的地换为纽交所,募资金额降为3000万美元,对外解释系因审核趋严。

  然而就在当年,基岩资本旗下产品“东方价值五号”和“东方价值发现一号”突然被曝逾期和净值暴跌,并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画风开始急转直下。截至目前,基岩资本上市仍未公布任何实质性进展。

  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对基岩资本的调查结果。首先,“基岩东方价值五号”等35只基金产品存在通过篡改场外标的估值数据,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产品净值信息的情况。以逐只产品最后一次虚假净值与真实净值比较测算,基岩资本共虚增基金财产18.27亿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

  其次,基岩资本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其管理的“价值回归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挪用基金财产共计5.64亿元和港币2700.67万元。

  此外,基岩资本所管理的“逸仙东方价值基金五号私募基金”等12只基金产品,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其境外关联方China Cornerstone Management Limited(中国基岩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基金年化率的净收益对基金予以现金补偿,实际构成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赫旭是广州基岩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同时是上述涉案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赫旭决策、组织并亲自参与实施广州基岩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决定书称。

  综上,广州证监局对基岩资本责令改正,并处以106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

  一位广东私募界的业内人士对新浪法问表示,类似的案例常常是因为私募管理者为了尽快扩大投资规模,无视正常的退出流程,采取了比较激进的投资方式,例如挪用基金财产投资其他标的以达到快速翻倍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不慎“踩雷”而导致。

  该人士也提到,在某些私募内部存在管理者“一言堂”的情况,即私募总经理在投资决策上握有绝对话语权,与管理团队或投研部门脱节,原本需要内部多方决策的投资,实际是被总经理和基金经理完全操控的。“出现问题后,责任却是由所有的投资者以及公司整体员工来承担。”

  行政处罚被指与实际挪用金额不成比例

  基岩资本只是近期爆雷私募中知名度较大的一家机构。自2018年7月中国私募基金第一案阜兴案爆发以来,私募爆雷事件频频发生,常见问题如产品未备案、挪用资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收益、募新还旧等,涉事金额一再刷新纪录。造成这些问题近几年集中出现的原因是什么?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分析认为,“一方面是由于去杠杆等宏观因素,导致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回报不佳。二是,前几年投资者对私募基金风险认识不足,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容易,募集的金额非常大,导致投资的随意性大,对投资标的企业的筛选不严格。三是少数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利用监管漏洞,从事虚假承诺、违规募集、募新还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基岩资本挪用基金财产近6亿元,但是实际处罚金额却仅为106万元。在行政处罚之外,基岩资本及直接负责人是否也有刑事责任风险?对此,律师们们有分歧。

  杨兆全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基岩资本挪用资金的数额极其巨大,行政处罚的数额与之相比完全不成比例。根据刑法挪用资金罪的罪名规定,确实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有很大的共同性。因此,公司和主要责任人,不排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不过,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杰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此种行为,金融监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规则,但是从刑事处罚角度来看,还比较困难”。

  他进一步表示,基金类公司挪用基金财产,即对客户资金进行擅自使用的行为,确实很容易让人想起挪用资金罪——刑法185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按挪用资金罪处罚。但是从行为主体上看,该罪名要求是具体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而如果是基金公司本身挪用客户资金,这难以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此种行为实际上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资金的擅自使用/背信使用问题,而刑法中还有一个更接近的罪名,即规定在185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资金罪,但是该罪名要求的行为主体,是银行/券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刑法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央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不包括私募基金公司。

  因此,曾杰律师认为,当私募基金公司出现此类背信运用客户资金行为时,当前的定性就是行政违法,难以用刑事手段处罚。

  他还指出,当前行业的主要风险,还是集中在面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承诺保本付息从而引发的非法集资刑事风险,而挪用客户资金,除非是私募基金的相关个人擅自挪用构成挪用资金罪,公司层面的挪用行为,处罚手段只有行政处罚,进而在国家大范围打击非法集资高风险的大背景下,挪用客户资金/资金池运作多个项目等等成为当前暴雷问题的高发区域。

  在曾杰律师看来,未来监管的重点,相信会从打击非法集资,增加到打击私募或者其他非金融机构擅自使用客户资金问题,比如将刑法背信运用受托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增加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而问题解决的根本,是随着行业监管加强,各机构重点提高自身的投研能力,以盈利能力,而非通过保本付息/挪用资金获取客户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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