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生育的今天 此地抢着罚三胎的底气从哪来?
来源:Vista看天下公众号
今天,一条7月5日的“旧闻”突然引发了网友的关注:河南柘城县面向全县三孩及以上家庭启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社会抚养费,即大家通俗理解中的“超生罚款”。根据“智慧柘城”客户端的内容,征收标准为夫妻双方上一年度纯收入的三倍,可一次性缴清,若经济能力有限可分期缴付,但不能超过五年。
纯收入,指的是农村居民的总收入减去家庭经营费用、税费等费用后的收入,相当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这个概念。2017年,柘城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89元,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061元。(来源:2018年柘城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可见,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对当地居民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这条旧闻看似只是平平无奇的工作会议通稿,却立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和质疑。舆论主要将焦点放在了这种举措对生育采取的态度上:
如今国家已经开放了全面二孩政策,各种政策和舆论导向也是在鼓励生育,为何有些地方上还要逆中央精神而行,针对第三个孩子征收严苛的社会抚养费呢?
这个困惑,可能要追溯“社会抚养费”背后的种种猫腻。
事实上,暂且不论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年来的贯彻与调整,这种费用多年来一直被学者、媒体甚至大众呼吁废除,可是它却一直没有停止作恶。
从“超生罚款”到“社会抚养费”
亲历过计划生育政策的几代人,都有这样一个朴素的认知:超生是要罚款的。
社会抚养费的前身,就是1980年代初人们口中的超生罚款。1994年,有些省份改称“计划外生育费”,有些则改为“社会抚养费”。
到了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种称呼和定义上的转变,被认为是因为政府意识到计划生育应当是一种“倡导性义务”。
2012年《投资者报》的报道曾这样记录国家计生委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官方解释:“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所以在官方的定义中,社会抚养费并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性收费。
然而研究人口政策的学者认为,它在实施过程中依然有很强的惩罚性质。
以北京为例,违法生二胎的抚养费要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而违法生三胎的抚养费,是二胎的两倍。
这背后的逻辑依然是:生得越多,罚得越多。
收多少谁说了算?
然而社会抚养费要交多少,各省各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这是因为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授权省级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并将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这样实际上赋予了地方极大的自由量裁权。
根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以上一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核定基数,以其一定倍数上缴。但各省内的情况也可能跨度极大,2016年的数据显示,新疆的征收标准为计征基数的1至8倍,辽宁省是5至10倍,北京为3到10倍,广东省为3到6倍。(来源:第一财经)
理论上,这样的政策是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不同,征收标准不能一概而论。但实际的操作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征收标准的无序与混乱。
以3-10倍的北京为例。据报道,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杨支柱在2009年生下第二个女儿,被海淀区计生委征收24万余元,是基数的9倍,已经逼近10倍的最高额。
他两次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法院在扣押他的银行卡两个月之后,采取强制措施划走了卡内的相应额度的钱款。
2008年北京市通州区农民冯亚杰生下二胎,被征收14.3万元,是基数的15倍,甚至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标准。通州区计生委给出的理由是,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冯亚杰终止妊娠,而冯亚杰“态度强硬、坚持违法生育”,“影响恶劣”。(来源:投资者报)
更残酷的是,那些交不起抚养费的人怎么办?因此而起的悲剧,时有发生。
曾有四川少女因为家里交不起社会抚养费,一直无法正常落户籍,因此无法参加中考,选择了喝农药自杀。
贵州超生家庭的父亲承担不起罚款,使孩子无法正常上学,父亲割腕自杀。
看到这样的事情,或许会有“理智而冷静”的声音这样评价这些超生的起因或结果:又没有人逼你生孩子,你违反了国家规定就该交罚款,交不起的后果也是自食其果,云云。
可这又引出了最关键的问题:他们是否活该承受交不起抚养费的恶果?在这么多年的执行中,征收社会抚养费真的是种正义的行为吗?
收得很积极,但收了多少是个谜
前文说到的因交不起社会抚养费而引发的悲剧,其实都连带着和其他公民权利的捆绑。比如不能正常上户口,不能拥有正常的学籍,等等。当地政府采取这些措施,无非都是要用这些重要的东西给征收增加砝码,将工作进行得更彻底。
各级政府执行得如此彻底,离不开“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大背景——简而言之,一旦地方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的指标中有任何一项不合格,都将直接影响到负责人、领导干部们的评级、晋升,甚至可能导致降职或免职。
所以,有时我们会看到这样的新闻——乡镇级政府征收起社会抚养费来,甚至成了领导干部主抓、一把手亲自坐阵的重头工作。
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不止和“一票否决制”下的仕途有关。多年来它更为人诟病的是,这样的积极征收,到底能收来多少钱?
很久以来,我们都无法从官方渠道得知一个具体数字。据《投资者报》2012年的报道,长期研究计划生育的独立学者何亚福保守粗略估计,1980年至今“1.5亿至2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5万亿至2万亿元”。
直到2013年底,在外力促请之下,有24个省公布了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当年总数为200.98亿元。据估计,全国的总数可能达到250亿左右。
这样的天文数字很长时间内都被讳莫如深,已经很不正常。而普通人或许只有在明星因为生二胎闹出新闻时,才可能对这件事有点概念。
比如2012年,田亮去香港生二胎的事情被曝光,而他的工作关系又在陕西省体育局,他身为公职人员“超生”的事情一时闹得沸沸扬扬。而据陕西省的规定,按照他们夫妇高于基数的年收入来计算,这个抚养费数字可能会高达几百万。
虽然后来陕西体育局正视田亮的二胎不算超生,但当时媒体的报道中却有这样的信息:
记者通过国家计生委咨询热线了解到,中国内地居民在香港或国外生育二胎,只要孩子回到内地在两年内住满18个月,就被视为“超生”,应依照国家和地方计生政策接受处罚。(来源:中国青年报)
当征收和暴力挂钩
不可违抗的征收,或许对于明星来说只是损失几天的收入。更让普通人心惊与愤怒的,是地方政府为了征收而为所欲为的暴力行为。
2012年6月,陕西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发生了强制引产7月大胎儿事件,当事人冯建梅的亲属拍下了引产死婴和母亲一起躺在床上的画面,图片在网上发酵后,事件的残忍程度震惊了全国。
事件的荒唐核心在于,冯建梅会不会被强制引产,完全取决于他们家有没有交上那4万元的“押金”——冯建梅不是当地户口,她怀上二胎后被告知只要交上4万元的押金并办好户口迁移,就满足了当地“双方农村户口、并和头胎相隔四年”的规定,可以生下这个孩子。
可是当时她家经济拮据,一时间拿不出这4万块。更不幸的是,当时曾家镇因为前两年的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下滑,抽查结果没有达到95%的合格标准,为了摘掉“黄牌”,才更为严苛地加强了相关工作。(来源:《财经》)
于是,交不上社会抚养费的冯建梅和她被引产的孩子,成了计划生育指标和暴力征收共同作用下的牺牲品。
当时这件事因为影响极其恶劣,引发了大众对于暴力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巨大关注。但其实,因为交不上社会抚养费就对当事人采取各种暴力行为的现象,一直都存在。
比如2011年中国新闻网的一篇报道,曾记录了江苏连云港东海县房山镇计生人员是如何暴力催缴的:
他们强行将包括孕妇和幼儿在内的超生户带到计生站内看管,限制人身自由,其间为逼迫超生户缴纳社会抚养费,采取巴掌扇、脚踢、皮带抽打、体罚等手段殴打超生户。
好在这些违法人员得到了法律的惩戒,可是更多的未被揭露、也难以反抗的暴力,可能还在披着合法的外衣作恶。
近些年更有报道称,地方政府会采取更狡猾的手段“逼”你交那份钱。比如2015年新华网的报道称,浙江丽水计生部门称如果主动结扎,社会抚养费就按照当地年人均收入的2倍征收,若不结扎则按最高档4倍征收,里外差出5万多块钱。
种种被曝光的新闻说明,征收社会抚养费越来越演变成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基层创收而蔑视人权的行为,这与它“实现社会公平”的初衷实在相差甚远。
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
无论是标准的混乱还是催征的暴力,最让人寒心和诟病的是社会抚养费最终流向——它到底用在何处了?被指为“占用更多社会资源”的超生户交的这些钱,用于怎样的社会资源了?
公众本不必发出这样的质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然而事实中的数据却显示,这项规定形同虚设。
2013年9月,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全国9省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从2009至2012年,这45县的社会抚养费总额中有60%违规发给了征收单位和计生部门,金额达16.27亿元。
另外,这45县有3.19亿社会抚养费未按规定上缴国库,化为当地各种津贴奖金、招待费、交通费。
2016年第一财经的报道中,江西某乡镇的内部人员爆料称,2013年该某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107.10万元,其中只有10%上缴县计生委,剩下的96.39万元全部由计生部门用以支出。
其中包括40多万的劳务费,16.56万的津贴奖金(包括计划生育摘帽奖、超收奖等),以及办公费10.88万元,招待费10.20万元,利益导向支出8.87万元(给村级计生干部买养老保险),交通费4.397万元(用于计生执法雇车、计生干部用车)、会议费7000元(乡政府开“两会”费用)……(来源:第一财经)
这些信息显示,超生户所谓的对社会资源的补偿,大部分用来养活当地计生部门和乡镇干部的排面了。
曝光到了这一步,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一过程中的猫腻与腐败,已经几乎是公开的秘密。
因此,当2015年底各地逐渐开始落实全面二孩政策时,有地区逆风而行,突击征收针对超生二胎的社会抚养费。知情者都对此心知肚明:不过是在割最后一把韭菜罢了。
这实在是一幅荒唐的景象:一项经济利益因为权力结构的漏洞,成了人为控制生育的把柄,而人基本的生育权又因此沦为被利益、政绩和贪腐操纵的工具。
因此近些年不断有学者与媒体质疑,存在种种弊端的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否已经到了被抛弃的时候。
关于废除社会抚养费的争议,国家卫计委最近的一次官方表态是在2016年的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时任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目前不会取消社会抚养费:
“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前提是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要继续实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两年后的今天,生育政策的导向又在发生着肉眼可见的变化,可是人们真正关心的生育权能否自主、能否受到平等尊重的问题,依然像社会抚养费的尴尬处境一样,悬而未决,令人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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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长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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