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贵州茅台酒49元一瓶 律师网购6瓶发现假冒要索赔

30年贵州茅台酒49元一瓶 律师网购6瓶发现假冒要索赔
2018年09月06日 12:35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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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年“贵州茅台酒”49元一瓶,律师网购6瓶,索赔“退一赔十”

  原创: 余知都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贵州茅台酒”标识

  清晰的“五星”商标  泛黄的棉纸包装

▲受访者 供图▲受访者 供图

  湖南律师阳曙文以每瓶49元的价格从淘宝网上购买了6瓶这样的“茅台”白酒,后以买到假茅台为由将淘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8月30日,此案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将择期宣判。

▲律师阳曙文拿着他网购的“贵州茅台酒”▲律师阳曙文拿着他网购的“贵州茅台酒”

  “30年茅台”每瓶49元,他被特价广告吸引,买了6瓶“贵州茅台酒”,收货后发现为假冒。

  今年44岁的阳曙文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介绍说,2016年7月22日,他在淘宝网上看到有出售特价贵州茅台酒,网页图片上方宣称:“实力大厂 茅台镇正宗酱香型白酒 价格实惠 酱香口感纯正 纯酿造 喝酒不上头 不口干 不辣喉 正品保障 假一赔十”。他以为是被告感恩大回馈,利用互联网“羊毛出在猪身上、牛买单”的运营模式在吸引客户和流量,与其他竞争对手竞争,于是订购了特价酱香贵州茅台酒6瓶,付款294元。

▲受访者 供图▲受访者 供图

  商品寄到后,阳曙文发现,该酒标称为1983年产贵州茅台,与被告平台上宣传的图片完全一模一样,特意安排在2017年过年时赠予与家乡亲属饮用,结果发现被告所销售的根本不是正品贵州茅台酒,完全是假冒商品

▲受访者 供图▲受访者 供图

  “几个亲友一喝就说口感不对,是假茅台。”阳曙文介绍,6瓶“茅台”,他和亲友前后喝完了4瓶,只保留下来2瓶,其中一瓶喝了一大半,另一瓶则还没有拆封。

  起诉淘宝网  保全公证网页资料  索赔“退一赔十”

  阳曙文认为,淘宝网作为平台经营者,应知和明知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格,不可能低至几十元一瓶,83年的茅台更不可能低至几十元一瓶,却以低价促销、正品保障作为宣传,诱导其以为是被告打击竞争对手、吸引流量的举措,错误地购买并食用了假茅台酒。

  阳曙文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淘宝网应该与该酒的销售商家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1月底,阳曙文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交诉状,起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之前,他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长沙公证处证明,阳曙文从淘宝网购买6瓶“茅台”的相关流程截图与实际情况相符。阳曙文的诉求有两点:一是要求淘宝退还货款294元,二是判令淘宝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即2940元。

▲受访者 供图▲受访者 供图

  淘宝公司辩称:其为平台服务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8月30日,此案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

  答辩状显示,被告淘宝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淘宝仅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非本案销售者、生产者和受益者,淘宝公司与卖家之间也非共同经营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代理律师还指出: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不负有对商品信息和质量的事前审查义务,对本案卖家涉嫌欺诈的商品信息并未参与制作、编辑或给予推荐,不应要求平台承担法定义务以及能力之外的责任;此外,原告要求十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饮用所购白酒遭受了损害。

▲受访者 供图▲受访者 供图

  据阳曙文介绍,在庭审中,淘宝代理律师还认为,涉案卖家销售的“茅台”与市面正常的茅台酒价格相差悬殊,原告应当知道其所购白酒并非茅台酒厂生产,事后直接起诉平台,明显是“职业打假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阳曙文称自己并非“职业打假人”。“因为产品质量等消费纠纷提起诉讼,我还是第一次。”阳曙文说。

  买家认为:淘宝存在明显过错  未尽到审查义务

  原告阳曙文则认为,本案中淘宝平台在审查卖家资质环节中存在“明显过错”。

  淘宝网资料显示,向阳曙文出售6瓶“茅台酒”的卖家“茅台人民公社”,在淘宝平台注册入驻的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可是,淘宝公司的入驻审核资料显示,该卖家提供的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15年5月6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始于2015年4月23日。

  “也就是说,这个卖家入驻淘宝的时候,并没有真正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阳曙文介绍,根据商务部《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的规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酒类商品零售的卖家,应取得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提供的授权经营证明。而他在淘宝公司提交的相关审核资料中,并未看到卖家的授权经营证明。

  阳曙文称,他还发现,卖家的真实身份与淘宝审核的信息并不一致。淘宝网资料显示,向阳曙文出售“茅台酒”的卖家为“茅台人民公社”,真实姓名为“刘宗超”。而淘宝公司提供的卖家入驻资料里,卖家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名称,均为“贵州省仁怀市传四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这个卖家提供的审核资料并不是本人的,也没有相关企业的授权证明,这说明淘宝的审核流于了形式。”阳曙文由此认为,本案中淘宝对卖家资质的审核明显存在过错,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淘宝公司应该担责。

  阳曙文还表示,淘宝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应知或明知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格不可能几十元一瓶,却未采取措施,任卖家在淘宝平台销售,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予以明确。

  其中第4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84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曙文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作为一名律师,但尽管《电子商务法》还尚未实施,他希望在现在法律制度的支持下,通过诉讼促进电商平台进一步加快打假步伐,加大打假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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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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