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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新样本:浙江合资医疗机构突然死亡(4)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9日 13:48 21世纪经济报道
他继续解释说,中外合资的医疗合作,当时多以"院中院"形式进行,即外资和院方在某一科室合作,不成立法人机构,无需工商登记,双方按合同约定分成收益。这种合资只需当地卫生部门批准,享受国内公立卫生机构税费优惠,所以被广泛采用,最重要的是,院方拥有主权。 而浙益当时采用的是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方式,主权实际上依双方出资比例而定,比如浙益是中方委派2名董事,外方3名。这样,浙益与浙一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人机构,外方在决定权上占优。 顾国煜表示,当年的合约是"马关条约",极不平等,一纸合约把整个眼科队伍、医院在这方面的无形资产都注入了合资的浙益,浙医一院付出巨大,合约中得到的权益却很少。这是医院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应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据据2006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1993~1995年间,我国出现了一次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高潮,3年间批准数占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总数的68.3%。 而非独立法人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院中院"),因为它在法律和税收上的不规范,已在2000年被卫生部等相关部门明令禁止并清理。一些"院中院"转为采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的方式规避,外资每年以"设备租赁费"名义获得收益分成。 白杰夫表示,IBC十分注重投资的合法合规,当时没有像大多数投资者那样采用"院中院"形式,而是上报卫生部和原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完全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 2000年,国务院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2001年,浙益申报并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在享受完3年免税的优惠政策后,浙益每年要上交增值税、营业税等16个税种,占总收入的10%左右,至今已纳税2794.4万元。 白杰夫说,浙益是双方共同投资的,总经理是浙医一院方派遣的,不论发生任何问题,责任都是双方的。"虽然在资金上我们占70%,相对于合作伙伴,我们是弱势,如果单方面撕毁合同,平等从何谈起?" 2008年2月,依合同约定,IBC公司向北京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目前浙医一院已接到仲裁委员会通知,正在进行仲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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